[專業涵養]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修正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 2022 年 10 月 20 日衛授家字第 1110761152 號正式公告修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附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關於聽覺輔具的修正事項包括:

  • 刪除「影像電話機」項目
  • 「行動電話機」A 款、B 款改稱:「行動手機—簡易型」及「行動手機—具雙向即時影像傳輸功能型」
  • 大幅調整「助聽器」項目
  • 調整及新增「人工電子耳」相關項目

關於助聽器,我摘要整理說明主要變動如下:

  • 聽覺機能障礙者均可申請助聽器補助,取消現行〈基準表〉關於聽力損失程度的限制。這項變動主要避免鑑定基準與補助基準脫鉤。
  • 中度以上視覺機能障礙者只要優耳聽力損失大於 40 dB HL(依 500 Hz, 1,000 Hz, 2,000 Hz, 4,000 Hz 平均閾值計算;大約是達到中度聽損),也可申請助聽器補助。這項變動反映出視聽感官功能皆受損達到一定程度的民眾,生活面臨更大的挑戰。
  • 重新定義助聽器各款。現行 A 款(口袋型)、B 款(類比式或手調數位式)的所有助聽器,以及符合現行 C 款(數位式)的部份助聽器機型,會對應到新制助聽器—簡易型,同樣是「再度提出申請時免評估」以及「免提出效益驗證報告」;符合現行 C 款(數位式)的較高階助聽器機型會對應到新制助聽器—中階型及新制助聽器—進階型;新制〈基準表〉增設「助聽器—雙對側傳聲型」,也就是 BiCROS 跨傳助聽器系統,這是現行〈基準表〉沒有補助的項目。
  • 助聽器—中階型的功能規範要求「採數位方式處理聲音訊號」,並符合下列所有規範:
    1. 具六個以上可單獨調整壓縮參數(壓縮閾值、壓縮比)之壓縮頻道,或採用同等效能之時域 (time domain) 數位訊號處理技術
    2. 多聆聽程式。
    3. 具備至少一種自適應噪音消除 (adaptive noise reduction) 功能。
    4. 配戴時可自動消除迴饋音。
    與現行 C 款(數位式)相較,新制助聽器—中階型明確要求助聽器的壓縮頻道數量,明確定義壓縮頻道的認定方式,其他功能也改為「全部都要符合」的要求;這些功能的認定方式大致與現行 C 款(數位式)助聽器功能定義討論共識相符。
  • 助聽器—進階階型的功能規範要求「採數位方式處理聲音訊號」,並符合下列所有規範:
    1. 具六個以上可單獨調整壓縮參數(壓縮閾值、壓縮比)之壓縮頻道,或採用同等效能之時域 (time domain) 數位訊號處理技術
    2. 多聆聽程式。
    3. 具備至少一種自適應噪音消除 (adaptive noise reduction) 功能。
    4. 配戴時可自動消除迴饋音。
    5. 方(指)向性麥克風。
    6. 具相容於無線傳輸系統。
    新制助聽器—進階型係比新制助聽器—中階型多符合兩項功能的機型,這兩項功能的認定方式也與現行 C 款(數位式)助聽器功能定義討論共識相符。
  • 調整各款助聽器補助金額。大方向是調降低階(新制簡易型)助聽器的補助金額,從現行 A 款(口袋型)、B 款(類比式或手調數位式)的 4,000~7,000 元降為 2,000 元;調升較高階(新制進階型)助聽器的補助金額,從現行 C 款(數位式)的 15,000 元增為 20,000 元。新制助聽器—中階型的補助金額為 10,000 元,新制雙對側傳聲型的 BiCROS 系統(含一只新制助聽器—進階型)的補助金額為 30,000 元。
  • 助聽器使用年限從現行的 3 年增加為 4 年。我猜測這跟補助金額的調整有關。12 歲以下身心障礙者的助聽器使用年限維持 2 年,沒有改變。
  • 現行〈基準表〉關於年少族群的相關規定,微調資格認定規則及補助金額處理方式:
    • 調整語句,明確表示「18 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無論就學情況都適用此規則。
    • 25 歲以下之國內學校就學者,就學型態不再限定日間部,夜間部就學也適用此規則。
    • 取消現行另外設置助聽器規格(俗稱「C+ 款」)及另外設定補助金額的做法。
    • 申請新制進階型或雙對側傳聲型助聽器,一律以「無經濟別區分」的方式,根據所申請的助聽器款式「以最高補助金額補助」。
    • 申請新制簡易型或中階型助聽器,補助金額仍受到經濟別區分影響。
  • 現行〈基準表〉關於單純因老化導致的聽力損失者的相關規定,調整資格認定規則及補助金額處理方式,避免現行〈基準表〉規定可能會懲罰年輕時自費購置助聽器沒有申請補助、或遲遲未接受身心障礙鑑定者的情況,使得受到限制的人數會比現行〈基準表〉的少很多:
    • 從「初次申請助聽器補助時的年齡」修改成「初次身心障礙鑑定時的年齡」。
    • 此規則只對「輕度聽覺功能損傷者」適用。
    • 限制方式從現行〈基準表〉以較低階款式金額為限,修改成設定總補助費用額度上限(申請單耳或雙耳助聽器皆為同樣費用額度上限)的方式,實際效果是從現行「B 款或 C 款都是最多雙耳補助 14,000 元、單耳補助 7,000 元」提高到:
      助聽器—中階型
      最多雙耳補助 20,000 元、單耳補助 10,000 元
      助聽器—進階款
      最多雙耳補助 20,000 元、單耳補助 20,000 元
      助聽器—雙對側傳聲型
      最多雙耳補助 30,000 元
      增加身心障礙者可考量自身生活樣態、是否把更多的資源花在其中一耳的輔具配置可能性。
    • 中低收入戶、一般收入戶之補助金額仍與其他輔具補助項目採同樣的部份負擔比例。
  • 新制中階型、進階型、雙對側傳聲型助聽器仍然要完成效益驗證報告後才給予補助(核銷、撥款),但從現行〈基準表〉規定的「驗配後三個月內」調整為「助聽器配戴屆滿一個月後至三個月內」,避免民眾剛購買助聽器當天就衝去接受效益驗證的情況。
  • 講明補助的單位是以「機體有幾只」來認定,而非「戴在幾個耳朵上」,例如:一機體提供雙耳之類型,以補助一只設備為限
  • 新制助聽器—雙對側傳聲型的補助單位為「一組」,而且視為雙耳補助,意思是在使用年限內也不得再申請任何其他助聽器項目。

關於人工電子耳相關項目,我摘要整理說明主要變動如下:

  • 「人工電子耳」補助對象條件刪除現行「經配戴助聽器及聽能語言復健三個月,效果不佳者」的條件要求。我覺得是因為這個條件很難判定,可能導致排除過多適用對象。
  • 「人工電子耳語言處理設備更新」:
    • 調整資格規定用語,從現行「接受人工電子耳手術滿五年始得申請」修改為更明確的「曾依本辦法或健保獲人工電子耳補助者滿五年後始得申請;非獲上開補助者於接受人工電子耳手術滿五年後始得申請,首次申請時須檢附醫師開立註明人工電子耳植入日期之診斷證明,第二次之後申請可免附」。
    • 補助金額從現行 100,000 元增加至 200,000 元
  • 新增「人工電子耳配件」項目
    • 包括長線、短線、線圈、磁鐵、麥克風、耳勾、充電式電池、電池匣及其他必要配件。
    • 主要提供接受人工電子耳手術滿三年之後因耗損損壞的更換。
    • 補助金額為 10,000 元。
    • 使用年限為 2 年(12 歲以下縮短為 1 年)。年限似乎是以實際的「配件項目」分別計算,例如磁鐵更換後隔一個月也還是可以再更換線圈,不會因為磁鐵的使用年限未達而卡住線圈;但是分次/分批申請的情況下,每批次都會佔用「補助一項次」,而可能把「兩年度內補助四項」的額度消耗殆盡。各項配件項目若同時提出申請(同一批次)則合計只佔用「補助一項次」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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