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涵養]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 2021 年 11 月 22 日衛授家字第 1100760342 號預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修正草案,尤其第二條附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修正幅度相當大,預計於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

2022-10-20 重要更新注意:本文說明之草案內容與 2022 年 10 月 20 日正式公告版本不同。關於正式公告之修正內容,請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修正》。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關於聽覺輔具的修正事項包括:刪除「影像電話機」項目大幅調整「助聽器」項目調整及新增「人工電子耳」相關項目。關於助聽器,我摘要整理說明主要變動如下:

  • 聽覺機能障礙者均可申請助聽器補助,取消現行〈基準表〉關於聽力損失程度的限制。這項變動主要避免鑑定基準與補助基準脫鉤。
  • 中度以上視覺機能障礙者只要優耳聽力損失大於 40 dB HL(大約是達到中度聽損),也可申請助聽器補助。這項變動反映出視聽感官功能皆受損達到一定程度的民眾,生活面臨更大的挑戰。
  • 重新定義助聽器各款。現行 A 款(口袋型)、B 款(類比式或手調數位式)的所有助聽器,以及符合現行 C 款(數位式)的部份助聽器機型,會對應到修正草案 A 款(簡易型),同樣是「再度提出申請時免評估」以及「免提出效益驗證報告」;符合現行 C 款(數位式)的較高階助聽器機型會對應到修正草案 B 款(進階型);修正草案增設 C 款(雙對側傳聲型)助聽器,也就是 BiCROS 跨傳助聽器系統,這是現行〈基準表〉沒有補助的項目。
  • 修正草案 B 款(進階型)助聽器的功能規範要求「採數位方式處理聲音訊號」,並符合下列所有規範:
    1. 具六個以上可單獨調整壓縮參數(壓縮閾值、壓縮比)之壓縮頻道,或採用同等效能之時域 (time domain) 數位訊號處理技術
    2. 多聆聽程式。
    3. 具備至少一種自適應噪音消除 (adaptive noise reduction) 功能。
    4. 方(指)向性麥克風。
    5. 配戴時可自動消除迴饋音。
    6. 具相容於無線傳輸系統。
    與現行 C 款(數位式)相較,修正草案 B 款(進階型)明確要求助聽器的壓縮頻道數量,明確定義壓縮頻道的認定方式,其他功能也改為「全部都要符合」的要求;這些功能則大致與現行 C 款(數位式)助聽器功能定義討論共識相符。
  • 調整各款助聽器補助金額。大方向是調降低階(修正草案 A 款基礎型)助聽器的補助金額,從現行 A 款(口袋型)、B 款(類比式或手調數位式)的 4,000~7,000 元降為 2,000 元;調升較高階(修正草案 B 款進階型)助聽器的補助金額,從現行 C 款(數位式)的 15,000 元增為 20,000 元。修正草案 C 款(雙對側傳聲型)的 BiCROS 系統(含一只修正草案 B 款助聽器)的補助金額為 30,000 元。
  • 助聽器使用年限從現行的 3 年增加為 4 年。我猜測這跟補助金額的調整有關。
  • 18 歲以下者,或者 25 歲以下之國內學校日間部就學者,調整補助金額處理方式。取消現行另外設置助聽器規格(俗稱「C+ 款」)及另外設定補助金額的做法,一律以「無經濟別區分」的方式,根據所申請的助聽器款式「以最高補助金額補助」。
  • 現行〈基準表〉關於「初次申請時年滿 65 歲且非低收入戶者」的補助金額上限規定修改成針對「初次身心障礙鑑定時已年滿 65 歲以上之輕度聽覺功能損傷者」提出限制,改變的方向包括從「初次申請助聽器補助時的年齡」修改成「初次身心障礙鑑定時的年齡」,而且加上只對「輕度聽覺功能損傷者」的條件,來符合這項規定想要限縮「單純因老化導致的聽力損失者」的對象,避免現行〈基準表〉規定可能會懲罰年輕時自費購置助聽器沒有申請補助、或遲遲未接受身心障礙鑑定者的情況,使得受到限制的人數會比現行〈基準表〉的少很多。限制的方式也從現行〈基準表〉以較低階款式金額為限,修改成不以款式費用額度為限,而以補助單只費用額度為限(無論補助單耳或雙耳助聽器皆如此)的方式,實際效果是從現行「最多雙耳補助 14,000 元、單耳補助 7,000 元」提高到「最多補助 20,000 元(單、雙耳都是這個總金額上限)」,增加身心障礙者可考量自身生活樣態、是否把更多的資源花在其中一耳的輔具配置可能性。
  • 修正草案 B 款(進階型)、C 款(雙對側傳聲式)助聽器仍然要完成效益驗證報告後才給予補助(核銷、撥款),但從現行〈基準表〉規定的「驗配後三個月內」調整為「助聽器配戴屆滿一個月後至三個月內」,避免民眾剛購買助聽器當天就衝去接受效益驗證的情況。
  • 關於助聽器的需求評估及效益驗證的執行單位資格,增設一條規則:助聽器販售商或具販售關係之非營利單位,不得出具助聽器輔具評估及效益驗證報告書。感覺起來應該是要避免「銷售者自己評估說自己的輔具產品有效益」這種球員兼裁判的弊端,但實務上我對於這條規則該怎麼被執行仍感到疑惑。

關於人工電子耳相關項目,我摘要整理說明主要變動如下:

  • 「人工電子耳」補助對象條件刪除現行「經配戴助聽器及聽能語言復健三個月,效果不佳者」的條件要求。我覺得是因為這個條件很難判定,可能導致排除過多適用對象。
  • 「人工電子耳語言處理設備更新」補助金額從現行 100,000 元增加至 150,000 元
  • 新增「人工電子耳配件」項目,包括長線、短線、線圈、磁鐵、麥克風、耳勾、充電式電池及電池匣等,主要提供接受人工電子耳手術滿三年之後因耗損損壞的更換,須同批一次提出申請,補助金額為 8,000 元,使用年限為 2 年(12 歲以下縮短為 1 年)。

寫在最後:對於本文一開始提到的「修正草案」如果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最遲可以在 2021 年 12 月 22 日之前向社會及家庭署陳述意見或洽詢,聯絡方式如下:

承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地址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 488 號 12 樓
電話
(02)26531900
傳真
(02)26531775
電子郵件
sfaa0225@sfaa.gov.tw

jedi.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