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涵養] 我國聽力師的發展困境

  1. 聽能復健與創健具有指標性地位
  2. 《藥事法》不允許聽力所販售助聽器
  3. 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聽能復健與創健
  4.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未包含聽力師團體
  5.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未納入聽力所
  6. 聽力所的存在必要性曖昧不明
  7. 《聽力師法》對聽力師無實質保障
  8. 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9. 聽力師產業/職業工會

一、聽能復健與創健具有指標性地位

在所有聽力師業務內容中,具備積極介入性質、且能展現出聽力師獨立性的,不外乎聽能復健與創健、耳鳴管理、噪音防護等三大領域。然而耳鳴管理領域的發展,目前由耳鼻喉科醫師主導(台灣耳鳴學會雖有不少會員為聽力師,但檯面上仍以醫師為號召,且多次年會皆與耳鼻喉科醫學會年會一起舉辦);噪音防護相關業務中,《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指定的專業人員為耳鼻喉科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則僅要求事業單位「雇主訂定聽力保護計畫據以執行」或「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即可。

不論是方興未艾的耳鳴領域,或行之多年的噪音領域,聽力師在我國扮演的角色看來難脫侍從或路人。聽力師的專業身分形塑,終究只能寄予聽能復健與創健。更進一步來說,完整的聽能復健與創健流程中,已經涵蓋聽覺系統評估、聽覺輔助器使用評估、人工電子耳之術前與術後聽力學評量等其他聽力師業務內容;聽能復健與創健的業務,賦予聽力師執行其他各項業務的根基及理由。

如果聽力師的主要業務內容,是「因為醫師說要做,所以由聽力師操作」,對於聽力師的角色將變成災難。因為在這種模式中,聽力師不再服務民眾,只服務醫師;聽力師不再思考,只剩操作;聽力師不再看到人,只看到儀器。醫師不再視聽力師為專業人員,只當成代工技師;民眾不再視聽力師為專業人員,只當成醫師助手。

民眾因為聽能相關的困擾,可以直接尋求聽力師協助;聽力師為了發揮聽力學專業以協助民眾,所以行使各項業務內容。這才是聽力學本位的觀點,才能彰顯「聽力師」的專業角色。任何以聽力師為核心的專業團體,理該投入資源,實現前述聽力學本位的觀點。

二、《藥事法》不允許聽力所販售助聽器

聽能復健與創健對於聽力師業務內容具有指標性地位,意味著聽力師與聽覺輔具關係密切,大多數的聽能復健與創健計畫都需要用到聽覺輔具,尤其是助聽器。《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範助聽器為醫療器材,《藥事法》規定領有藥商許可執照才可以銷售醫療器材,聽力所本身不具備販售助聽器的資格;事實上我國目前所有合法販賣助聽器的都是藥商,不是聽力所。

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在管理助聽器的販售資格時,往往也要求「在聽力所隔壁開設助聽器門市(登記販賣助聽器的藥商許可)」,不允許直接在聽力所販賣。這是我國醫療行業的怪象,不獨聽力所如此,診所隔壁開設藥局也是相同原因;然而民眾從診所取得處方箋再至藥局時,大多數情況下有全民健保給付,但《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明文規定不給付助聽器費用,因而實際的情況中,聽力所與助聽器門市的主從關係總是對調,削減聽力所的存在必要性。

2021-05-01 生效事項之補充說明:依照《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14 條第三項規定,「醫事機構為執行業務之必要,得供應業務相關之醫療器材,並得免請領醫療器材販賣業許可執照」,聽力所可以主張為了執行聽力照護業務而提供(販售)助聽器。先前在《藥事法》關於醫療器材管理的部份,也都已經轉移到《醫療器材管理法》,文中不逐一更新,請讀者閱讀時留意。

三、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聽能復健與創健

當然健保是否給付助聽器費用不見得是關鍵,畢竟診所也可能開立自費藥物、眼科診所開立的配鏡處方也沒有健保給付,民眾先到診所尋求服務的重點是取得治療服務(包括藥物治療計畫⸺處方箋,也包括視覺復健計畫⸺配鏡處方),同樣地,民眾可以在聽力所獲得良好的聽能復健與創健服務,僅單獨把助聽器的銷售抽出到助聽器門市。

但是各項治療服務通常有健保給付,聽能復健與創健卻沒有完全健保給付,這會造成很大的差別。我國醫療行業幾乎被全民健保左右,除非早日瓦解全民健保(這也許是好事,不過本文不打算探討這個方向),否則健保有無給付關乎醫療服務存廢。聽能復健與創健並非生死攸關的業務內容,少了健保給付,這項業務很少存在醫療院所內。

確實有少數醫療院所提供聽能復健與創健服務,通常形成包裹式服務的一部分,亦即與植入手術或其他診療項目合併,不單獨向民眾收取費用,又或者以其他名義申報健保給付作為對醫院的補貼(例如由耳鼻喉科醫師申報檢查項目費用,或者由語言治療師申報語言治療費用)。醫療事業主管機關或許感受不到箇中差異:此模式使得醫院管理階層把聽力師視為「成本」而非「資產」,低估聽力師「產值」,導致聽力師長期的薪資待遇低下,也造成多數聽力師不願投入精力在這種吃力不討好的業務。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未包含聽力師團體

探究全民健康保險為何未給付聽能復健與創健,其中一道原因恐怕是因為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還沒成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未包含聽力師團體。聽力師團體並非此辦法中的唯一弱勢,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等醫事人員也未列其中;前述辦法中設有「其他醫事服務機構代表一人」,以及全民健康保險會推派的代表等,很可能是聽力師在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中的僅存發聲途徑。

五、《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未納入聽力所

然而對於試圖經營聽力所的聽力師而言,全民健保對於聽能復健與創健等的給付與否,甚至不是最急迫的問題。因為《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未納入聽力所,任何在醫院、耳鼻喉科診所可獲健保給付的聽力相關項目,在聽力所卻完全沒有健保給付;同樣地,聽力所也無法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與其他醫療院所間建立轉診或轉檢管道,這些窘況無疑逼迫聽力所早日歇業。

針對這個問題,台中市聽力師公會曾於 2014 年 5 月 16 日發函(中聽德字第 182 號)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台灣聽力語言學會也於 2015 年 4 月 29 日發函(聽語字第 0029 號)跟進,但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僅曾於 2014 年 5 月 28 日回函(健保醫字第 1030060083 號)表示「檢討修正時,列入考量」,迄今杳無音訊。

六、聽力所的存在必要性曖昧不明

在理想的規劃中,設立聽力所可以節省醫療資源、便利社區民眾就近獲得協助,惟有必要時再由聽力師轉介至診所或更大型的醫院。然而在現行制度下,聽力所不能販售助聽器,無法申報健保給付,轉介民眾至其他醫療院所時不享轉介優惠⸺更麻煩的是,依照《聽力師法》規定,民眾需要先經過醫師診斷,然後憑著醫師的照會或醫囑,才能到聽力所尋求聽力師協助。任何頭腦稍微清楚一點的人都會開始考慮,不如直接設立耳鼻喉科診所,何必設立聽力所?

在《醫事檢驗師法》條文中,有個但書「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或自費至醫事檢驗所檢驗之項目,不在此限」,大幅拓展醫事檢驗師(及醫事檢驗所)獨立作業的可行性;《物理治療師法》與《職能治療師法》雖然沒有這樣的但書,可是條文至少是「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只要有醫師照會,不需要開具診斷,也能讓治療師在治療所執行相關業務。幾個字、幾句話的差別,招致聽力所動輒得咎,苦不堪言。

七、《聽力師法》對聽力師無實質保障

不僅如此,《聽力師法》對於聽力師的保障也極其有限。以實際上同樣執行聽力師業務來說,任何醫師都可以合法執行且不需要其他醫師診斷、醫囑、照會,任何聽覺輔助器從業人員(在一定條件內)、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的丙類輔具評估人員、符合《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或《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的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等,也都可以合法執行且不需要醫師診斷、醫囑、照會,更不需要辦理聽力師的執業登記,當然也就不用加入公會接受規範管理。

在這些法條、辦法的組合之下,結果執業聽力師受限最多,執行業務最綁手綁腳,獨立性最差,實質獲得的薪資待遇往往也最低下。當主要的執業環境如此,下一代聽力師在養成訓練過程中也最容易受到誤導,養成的獨立性較差,人才容易流失,更加深既有醫療產業資源分配中,主事者對聽力師能力與角色發展的藐視。

演變成這樣,一定有哪裡搞錯了。

八、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聽力師在我國正值世代交替轉捩點,幾年執照考試下來,合格聽力師人數已經足夠,當務之急是快快籌組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當然要先增加地方公會數量,實際上人數跟分布都已經足夠),才有對應窗口可以跟政府部會打交道。

與此同時,各地方聽力師公會還肩負著喚醒聽力師會員的重責大任;許多執業聽力師長年遭受馴服及奴化,埋沒在偏差的醫療院所,被當成作業員般訓練及對待,尊嚴與專業早已黯淡無光。最怕的是當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終於挺身爭取聽力師的合理法律地位,基層聽力師會員已不願意獨立自主,那可真的萬事成灰。

就算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還沒有成立,地方公會間也要維繫一貫戰略,籌聚聽力醫療專業的軍火彈藥庫,讓聽力師會員有勇氣及信心投入未來的戰役。

狀態更新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業已於 2019 年 1 月 13 日成立。

九、聽力師產業/職業工會

聽力師在所有的醫療院所中,幾乎都是員額比例最低的職類,加上我國醫院總有無止盡的評鑑,聽力師很容易淪為窮忙族,無暇維護自身權益。更有些醫療院所,迫使聽力師充任與聽力學無關之醫療人力,聽力師的勞動條件屢屢惡化。

醫事人員公會的功能,係屬醫政管理用途,或能促進職類醫療專業的地位,但是毫無辦法維護(就先別說爭取了)職類勞動條件。如果基層執業聽力師的勞動條件不斷惡化,聽力專業只會不斷扭曲及受到打壓,對於醫政、民眾、聽力師三方皆有害無利;任何勞動條件的改善都要透過爭取而來,強而有力的聽力師產業/職業工會可能才是扭轉局勢的契機。

每一個聽力師都要覺醒,體認到跨越院所的團結才有機會發揮及發展聽力學專業;聽力師必須組成職業工會,必須集結工會、公會、學會三方力量,在產、官、學三個戰場彼此提攜。除此之外,已經沒有其他進路。

近年來,聽力師在歐美先進國家被視為最佳職業,勞動條件、薪資待遇、工作環境都有一定水準;我國今年起新增設三個養成聽力師的大學部班級,四年後每年預計增加超過兩百名聽力師,我們是否有信心,屆時聽力師會是我國最佳職業?

時程相當緊迫,行動刻不容緩。組織聽力師產業/職業工會,組織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已經不能再猶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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