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涵養] 醫院評鑑基準研修意見

自從我自己手工做了聽語學會的源料,終於比較不會遺漏最新消息跟研討會等資訊。昨天(2016/08/10)聽語學會有一則新消息是衛生福利部發文要收集醫院評鑑條文的研修意見。這是很重要的事,結果我一看嚇一跳,聽語學會公告的收件截止日期是兩天後(2016/08/12)。我只好趕緊做起功課來。

我剛剛提出的研修建議表主要是從 2.3.9「依據病情評估結果訂定復健計畫,給予適切之復健治療及訓練」這一條的評量項目切入;因為聽力師的專業屬於復健領域,而現行評鑑條文當中卻沒有對聽力師的業務內容有所著墨。

所以我做的第一個變動建議,是在評量項目 C-1「並轉介各種專業」段落中,安插「聽力」;第二個變動建議則是(仿照評量項目 B-3 的寫法)增添評量項目 B-4「聽力師能主動配合聽覺復健計畫實施個案之助聽器實耳測量與聽能管理。」我的修正說明如此寫道:「復健治療團隊納入聽力師;聽力師依聽力師法,提供聽覺輔具服務、聽覺復健及創健服務。」

沒錯,我把「實耳測量」加入,因為這是許多目前提供聽覺輔具服務的醫院缺少的項目。有了這個評鑑條文,評鑑想拿好分數的醫院就必須採購儀器設備,也必須把相關的業務正規化(不要再用送的了,用送的顯不出專業啊),長遠來說,我相信這是爭取健保給付的關鍵步驟,也是保障聽力師業務品質跟業務負擔的關鍵環節。而對於同在衛福部麾下的社家署,也會因此更能維繫醫療院所提供的聽覺輔具服務品質。

當然這只是我一廂情願的想法,衛福部也說只是做為研修參考;但是畢竟有講有機會,沒講只能怪自己。如果有讀者也從事聽力、復健、輔具等相關工作,一起努力把這個條文送進醫事司好嗎?誠摯感恩!

jedi.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