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性聽損與助聽器輔具補助政策
近年來,多功能輔具中心李淑貞主任持續倡議: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補助政策中,應刪減或限制老年性聽損個案獲得的補助。這項倡議有著嚴重謬誤,顯現多功能輔具中心對聽力學等領域知之甚少。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在 2012 年起實施的版本中,設有「初次申請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非低收入戶者,補助額度以 B 款基準為限」之限制;2023 年起實施的版本中,則稍微放鬆為「初次身心障礙鑑定時已年滿 65 歲以上之輕度聽覺功能損傷者,申請助聽器—進階型 (項次 84),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低收入戶最高總補助金額新臺幣 20,000 元、中低收入戶最高總補助金額新臺幣 15,000 元、一般戶最高總補助金額新臺幣 10,000 元。」
李主任歷年來的論述主軸,援引英、日等他國輔具政策,指出這些國家均未補助老年性聽損者購置助聽器。這段描述符合事實,但忽略相當重要的基礎背景:我國對於聽覺障礙者的鑑定基準門檻遠高於這些國家,這些國家的老年性聽損者可以獲得身心障礙者的一般性權益保障,在台灣卻不符合納入資格。
我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在 2019 年發佈的《職業性聽力損失診斷認定參考指引》(可於物理性危害之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網頁下載)附表提供非常寶貴的公共衛生資料:15~65 歲台灣人口依性別及年齡分組的聽力閾值常模,包括 250, 500, 1,000, 2,000, 3,000, 4,000, 6,000, 8,000 Hz 之氣導閾值。根據這份常模,年滿 65 歲的老年人,單純因老化引起的聽力損失,平均聽損程度分別為:
頻率 | 500 Hz | 1,000 Hz | 2,000 Hz | 4,000 H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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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聽力閾值 | 14 dB HL | 16 dB HL | 18 dB HL | 25 dB HL |
頻率 | 500 Hz | 1,000 Hz | 2,000 Hz | 4,000 H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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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聽力閾值 | 19 dB HL | 21 dB HL | 23 dB HL | 31 dB HL |
把上述常模資料代入身心障礙鑑定公式計算,可發現無論性別為何,單耳聽障比率、雙耳整體聽障比率都是 0%⸺單純老年性聽損 (presbycusis) 在台灣根本不被認為致障聽損。
換個方向來說,符合身心障礙鑑定基準的聽力損失程度,必然不可能只有單純老年性聽損所構成。在這個事實前提下,從台灣法定身心障礙者群體中,特別限縮高齡者的社會福利,已經不是針對老年性聽損的政策規劃,恐怕已經構成年齡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