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涵養] 老年性聽損與助聽器輔具補助政策

近年來,多功能輔具中心李淑貞主任持續倡議: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補助政策中,應刪減或限制老年性聽損個案獲得的補助。這項倡議有著嚴重謬誤,顯現多功能輔具中心對聽力學等領域知之甚少。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在 2012 年起實施的版本中,設有「初次申請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非低收入戶者,補助額度以 B 款基準為限」之限制;2023 年起實施的版本中,則稍微放鬆為「初次身心障礙鑑定時已年滿 65 歲以上之輕度聽覺功能損傷者,申請助聽器—進階型 (項次 84),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低收入戶最高總補助金額新臺幣 20,000 元、中低收入戶最高總補助金額新臺幣 15,000 元、一般戶最高總補助金額新臺幣 10,000 元。」

主任歷年來的論述主軸,援引等他國輔具政策,指出這些國家均未補助老年性聽損者購置助聽器。這段描述符合事實,但忽略相當重要的基礎背景:我國對於聽覺障礙者的鑑定基準門檻遠高於這些國家,這些國家的老年性聽損者可以獲得身心障礙者的一般性權益保障,在台灣卻不符合納入資格。

我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在 2019 年發佈的《職業性聽力損失診斷認定參考指引》(可於物理性危害之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網頁下載)附表提供非常寶貴的公共衛生資料:15~65 歲台灣人口依性別及年齡分組的聽力閾值常模,包括 250, 500, 1,000, 2,000, 3,000, 4,000, 6,000, 8,000 Hz 之氣導閾值。根據這份常模,年滿 65 歲的老年人,單純因老化引起的聽力損失,平均聽損程度分別為:

65 歲台灣女性聽力閾值常模
頻率500 Hz1,000 Hz2,000 Hz4,000 Hz
平均聽力閾值14 dB HL16 dB HL18 dB HL25 dB HL
65 歲台灣男性聽力閾值常模
頻率500 Hz1,000 Hz2,000 Hz4,000 Hz
平均聽力閾值19 dB HL21 dB HL23 dB HL31 dB HL

把上述常模資料代入身心障礙鑑定公式計算,可發現無論性別為何,單耳聽障比率、雙耳整體聽障比率都是 0%⸺單純老年性聽損 (presbycusis) 在台灣根本不被認為致障聽損。

換個方向來說,符合身心障礙鑑定基準的聽力損失程度,必然不可能只有單純老年性聽損所構成。在這個事實前提下,從台灣法定身心障礙者群體中,特別限縮高齡者的社會福利,已經不是針對老年性聽損的政策規劃,恐怕已經構成年齡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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