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修正,新制鑑定基準 2021 年四月起生效
行政院公報第 026 卷第 239 期(2020-12-15)刊登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於 2020 年 12 月 15 日衛部照字第 1091561709 號公告修訂《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其中關於聽覺障礙相關的鑑定基準跟先前的預告草案相同,請參閱我在今年二月份撰寫的《身心障礙者鑑定之聽覺功能向度修正》說明,在此不贅述。
新的鑑定基準在本次修正後列於作業辦法的〈附表二甲: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從 2021 年四月一日起生效。本次修正還有一些值得注意的事情:
- 鑑定基準的附表名稱從「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調整為「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
- 原本列在鑑定基準附表的「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段落整個提出變成單獨的〈附表二乙: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避免這部份跟「鑑定」、「分級」、「基準」等字眼產生連結。這個附表從 2021 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與附表二甲直接脫鉤。
上述調整反映出我國身心障礙鑑定作業的實務真相:台灣以「身體功能及構造」做為身心障礙鑑定的基準,絕對不是像世界衛生組織版本 ICF 那樣以功能、活動、參與為考量。所以不要再被國內各界掛在嘴邊的「ICF」說法蒙蔽了。台灣只採納 ICF 這個名稱,沒有其真正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