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涵養] 身心障礙者鑑定之聽覺功能向度修正

行政院公報第 026 卷第 031 期(2020-02-19)刊登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於 2020 年 2 月 17 日衛部照字第 1091560169 號預告《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修正草案,本次也有修正聽覺功能的鑑定基準,將更多聽損者納入法定輕度聽覺功能障礙者(中度、重度等則沒有改變),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閱讀〈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檔案第 33 頁,在此摘錄列出如下:

乍看之下似乎呼應幾年前由民眾發起的單側聽損身心障礙資格議題,但是本次修改到底實際的效果是什麼?

先說簡短的結論:本次草案修訂的結果確實可以納入更多聽損者成為法定聽覺功能障礙者,包括 2012 年以前符合舊制鑑定基準、但不符合 2012 年新制鑑定基準的人終於又能夠納入,但是對於真正單側聽損者仍然無法納入。想瞭解這個議題的朋友,可以閱讀本文接下來的詳細說明;但容我先行警告:無可避免會有一些計算公式跟表格,字也會很多,請量力閱讀。

首先要理解目前(新制)聽覺功能到底如何計算鑑定;如果不想徒手計算,我過去曾經製作過一份《聽覺功能障礙試算表》,目前已經把本次修正草案的內容也納入,不妨參考使用。總之,2012 年以前的鑑定基準是直接取「聽力比較好的那一個耳朵(優耳)」的平均聽力閾值直接判定,但 2012 年新制鑑定方式卻是先把兩個耳朵分別的平均聽力閾值換算成一個「單耳聽障比率」(計算方式為平均聽力閾值先減去 25 然後再乘以 1.5%,超過 100% 時以 100% 計;計算過程中一律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接著依照「優耳:劣耳=5:1」的加權平均計算「雙耳整體障礙比率」,最後再依照雙耳整體障礙比率來判定障礙程度,基準如下表:

現行聽覺功能鑑定基準
雙耳整體障礙比率編碼代表意義
0%~49.9%b230.0無聽覺功能障礙
50.0%~70.0%b230.1輕度聽覺功能障礙
70.1%~90.0%b230.2中度聽覺功能障礙
90.1%~100.0%b230.3重度聽覺功能障礙

雙耳平均聽閾剛好都是 55 分貝(dB HL)的個案,在 102 年以前依照舊制可以取得法定輕度聽障資格,但 102 年新制實施後計算雙耳整體障礙比率

優耳與劣耳相同:(55-25)×1.5%=45%
整體:(45%×5+45%×1)÷6=45%

雙耳整體障礙比率為 45.0%,就變成無聽覺功能障礙的身分了。本次修正草案把輕度聽覺障礙的鑑定基準調下限從 50.0% 調整到 45.0% 的結果,可以把這些 2012 年起被排除的聽損者重新納入。

另外,由於臨床實務上執行聽力檢查都是以 5 分貝步幅改變音量,而本次修正草案沒有變更計算公式,很容易可以列舉所有取得法定輕度聽覺功能障礙資格的條件下限,現行情況及修正草案的條件下限分別如以下兩張表格所示:

取得現行輕度聽覺功能障礙之聽力條件下限
優耳平均聽閾(dB HL)劣耳平均聽閾需等於或劣於……
51.3 或更佳無法取得法定聽覺功能障礙資格
52.587.5
53.881.3
55.075.0
56.368.8
57.562.5
兩耳都是 58.8 或更差
修正草案中,取得輕度聽覺功能障礙之聽力條件下限
優耳平均聽閾(dB HL)劣耳平均聽閾需等於或劣於……
47.5 或更佳無法取得法定聽覺功能障礙資格
48.886.3
50.080.0
51.373.8
52.567.5
53.861.3
兩耳都是 55.0 或更差

從以上兩張表格可以看出,本次修正草案對於好耳的平均聽閾只有放寬不到 4 分貝、壞耳放寬不到 2 分貝;另外也可以發現修正草案中增設的「單耳聽力閾值超過 90 分貝(含)以上,另一耳聽力閾值超過 48 分貝(含)以上者」其實跟沒寫一樣,因為我們若把這兩個平均聽力閾值代入雙耳整體障礙比率計算,結果這組數值本來就符合前一項「介於 45.0% 至 70.0%」:

優耳:(48-25)×1.5%=34.5%
劣耳:(90-25)×1.5%=97.5%
整體:(34.5%×5+97.5%×1)÷6=45%

聽力學領域通常採用 Clark, J. G. 在 1981 年提出的聽力損失程度界定基準,如下表:

聽力損失程度分級
聽力閾值範圍(dB HL)聽損程度
-10~15正常聽力範圍
16~25微聽損
26~40輕度聽損
41~55中度聽損
56~70中重度聽損
71~90重度聽損
91 或更差極重度聽損

許多「單側聽損」者的優耳平均聽力閾值可能只有輕度聽損或微聽損(甚至正常),若真的要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版本 ICF 的方式評估,應該是要從相關功能(例如 b2302b2303)及活動(例如 d310d475d7 等)進行鑒別,不過台灣實際採用的是「具台灣特色的鑑定方式」(雖然都說是 ICF,但實際上不怎麼跟國際接軌,不如說 TCF 比較恰當),如果真的有心納入單側聽損者為法定聽覺障礙者,需要回頭檢討及調整雙耳整體障礙比率的計算方式,因為現行計算方式含有有三項重要的設定:

  1. 聽力損失未達 25 分貝(dB HL),該耳就不可能造成障礙
  2. 聽力損失約達到 90 分貝(dB HL)以上,都屬於完全障礙
  3. 優耳具有極高的功能補償

關於第一點,我國現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五條設定對於學前教育活動(ICF 代碼 d815)來說,聽力損失達 21 分貝(dB HL)足以造成身心障礙;這個鑑定基準與前述法定聽覺功能障礙的認定有很大的差異,也凸顯出現行(以及修正草案的)鑑定基準沒有完整理解聽力損失程度對不同人生階段、各項功能可能造成的障礙。合乎專業的修正方向大概是要在計算單耳障礙比率時,重新調整平均聽閾要先減去的數字,例如比照《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減去 20,或者比照聽力學減去 15,或者設定不同身分或年齡應該減的數值不同等。

關於第三點,單側聽損族群的訴求其實正是在表達現行「優耳具有極高的功能補償」設定的不合理;我自己在當初連署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時有試著說明這一點,不過看後續的會議記錄文件跟發起人的主張表述都沒有從這個角度去爭取,可能我寫的東西太不親近民眾吧。總之,若有心思考單側聽損者的訴求,合乎專業的修正方向大概是要檢討跟調整優、劣耳佔的加權比例,例如「優耳:劣耳=3:2」之類的。

綜合上述兩項討論,假設提出一個新的修正草案,不改變雙耳整體障礙比率的鑒別範圍,但對其計算方式有所調整,包括依平均聽閾減去 20 計算,以及「優耳:劣耳=3:2」兩點修正;為了維持聽力損失約達 90 分貝(dB HL)以上皆屬於完全障礙,平均聽閾減去 20 後調整為乘以 1.4% 後得到單耳障礙比率。依這個假想修正草案版本,若有名個案的優耳平均聽閾為 33.8 分貝、劣耳平均聽閾為 90 分貝,試算如下:

優耳:(33.8-20)×1.4%=19.3%
劣耳:(90-20)×1.4%=98%
整體:(19.3%×3+98%×2)÷5=50.8%

如上述計算所示,這位優耳輕度聽損、劣耳重度聽損的個案,如此將可以納為法定輕度聽覺功能障礙者。而且前述這個假想修正草案版本對於雙耳聽閾相等的個案,涵蓋度也很接近 2012 年以前的舊制:

優耳等於劣耳:(56.3-20)×1.4%=50.8%
整體:(50.8%×3+50.8%×2)÷5=50.8%

上面這幾段是我個人粗略的推演,我自己覺得很可惜本次修正完全沒有調整那三項設定,雖然實務上還是會增納不少聽損者成為法定聽覺功能障礙者,但可能跟單側聽損者族群的訴求還是有所差距?雖然我們的社會已經進步到能夠讓民眾更直接參與一些政策的運作及修正,但是每個領域都有各自的「語言」跟「論述脈絡」,或多或少成為參與的隱形門檻;我自己的位置角色不適合在這個議題上主動出頭,看著相關族群之餘也只能部落格。而我即使做為獨立顧問已經很多年,始終沒有身心障礙者團體前來向我購買聽力學領域的顧問諮詢服務,除了我自己沒有很認真經營(其實時間力氣都花在做功德服務民眾),大概市場也還不夠成熟吧。

寫在最後:對於本文一開始提到的「修正草案」如果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最遲可以在 2020 年 4 月 19 日之前向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陳述意見或洽詢,聯絡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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