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涵養] 教育部預告「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正草案

2024-04-29 更新:行政院公報第 030 卷第 078 期(2024-04-29)刊登教育部於 2024 年 4 月 29 日臺教學(四)字第 1132801926A 號公告正式修正《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定於 2025 年 8 月 1 日施行。教育部另外特別說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自 109 年起已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單側聽損學生教育輔具之專案補助。此類學生於本辦法施行後即可依聽覺障礙鑑定基準提報鑑定,若未達鑑定基準但仍有輔具借用需求者,仍可持續向就讀學校之主管機關申請借用。」

行政院公報第 030 卷第 068 期(2024-04-15)刊登教育部於 2024 年 4 月 15 日臺教學(四)字第 1132801587A 號預告《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草案,其中包括對聽覺障礙學生及幼兒的鑑定基準修訂。

教育部本次預告修正的草案中,較重大的變化包括增列「幼兒」為適用鑑定基準之對象,以及修訂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等障別的鑑定基準。

注意:這項辦法的鑑定是對於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的資格,不是對於台灣法定身心障礙者的資格。

其中聽覺障礙的部份在第五條,調整聽覺障礙的定義成「由於聽力損失,致使聽覺功能或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影響社會互動及學習參與」,不再限制於「聽覺器官之缺損或功能異常」;鑑定基準的部份,除了對於年齡界定的用語微調釐清(從「六歲以下」修訂為「未滿七歲」),以及不再限制純音聽力檢查一定要透過行為式實施,主要的修訂為:

  • 平均聽力閾值的計算方式,納入 4,000 Hz 一起計算
  • 增設任一耳平均聽力閾值達 50 dB HL 以上也符合資格的規定,以納入單側聽損者。

注意:上述兩種基準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種即符合聽覺障礙學生及幼兒的鑑定基準,不必同時符合兩種。

另外補充說明:這次的預告期從簡縮短為七天,離正式實施應該不會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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