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身心障礙者人口比例
昨天我在推特分享台灣微軟發佈的影片《每位數位工作者,都能創造無障礙的數位世界》。這支影片描述寫著「身心障礙者全球超過 10 億人,台灣也高達 120 萬人」,對數字比較敏感應該會發現台灣的身心障礙人口比例(5.1%)是不是比全世界(世界衛生組織的資料大約為 16%)低很多?是因為台灣「很先進」所以才能減少身心障礙人口比例嗎?
那來看一下「先進」國家的情況:身心障礙人口比例,在美國約 20%,在英國約 21.1%,歐盟國平均約 24%(歐盟各國從 11%~39.5% 不等)。怎麼感覺不像比較低,反而先進國家的身心障礙人口比例比較高?
有個可能:先進國家的身心障礙者能夠獲得比較好的存活機率,所以人口比例高。可是這樣解釋,又變成台灣是不是超級落後,導致身心障礙者存活率超級低、人口比例低於世界平均?
其實有個更重要的因素:台灣對於「身心障礙者」的認定方式,跟全世界主流觀念「不一樣」,台灣特別嚴苛,世界許多國家的眾多身心障礙者如果以台灣標準來看,就不是身心障礙者了。
這個差異的實質影響很……奇妙。舉例來說,雖然法律規定不得歧視身心障礙者,但是在台灣,如果被歧視的這個人因此不具「身心障礙者」的身分,那麼基於身心障礙而歧視這個人,突然就不違法了(?!)
是的,台灣有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用來跟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銜接,已經公布實施超過七年,其中第三條也說「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但台灣認定「身心障礙者」的主要法源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身心障礙者,指[...]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因此台灣的身心障礙者「鑑定」的重點在於這些「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的損傷程度」。
可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裡,依目前中譯本修正草案,核心思想是:「身心障礙是功能損傷者與阻礙他們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完整及切實地參與社會之各種態度及環境障礙相互作用所產生之結果」。重點不在「損傷程度」,而是社會態度及環境是否產生障礙。公約基礎在於基本人權。
補充說明「重點不在損傷程度」這件事:美國 EEOC(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具文說明,就算某個人聽力完全正常,但是如果「雇主認為這個人有聽力損傷,因而拒絕雇用或終止任用」,這個情況下,這個聽力正常者就會被視為聽覺功能障礙者,雇主因歧視身心障礙者而違法。
在台灣,這種人權價值仍然是有待社會學習的領域,更多人偏好佔便宜式的人情味。
另一方面則是台灣在身心障礙者的相關法律及措施上,一直沒有把「人權」跟「福利」分開來處理。
註:這段描述不是在指責立法或行政機關,比較像是台灣社會整體的縮影。我自己過去參與過一些處理相關議題的會議,當與會者(所謂專家學者、行政官僚、部分障礙者團體)努力協調如何在制度中保障人權,始終有些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不斷跳針:「不要講那麼虛幻的事,給我錢就對了」
許多國家也有基於「損傷程度」的鑑定基準,但係用於保險給付、稅賦減免等「福利」項目,台灣取經國外這些損傷程度的鑑定基準,調整後卻理解成「身心障礙者的鑑定基準」,所以才有本串開頭說到的情況:「身心障礙者人口比例很低」、「不是法定身心障礙者的話,依身心損傷來歧視也不違法」等荒謬詭異情形。
2023-10-05 補充:2022 年 8 月 6 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明確指出「國際審查委員會對以下情形表示關切:2021 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草案第 5 條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定義不符合 CRPD」(36a),以及「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國家:修正 2021 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草案,確保其更準確地反映 CRPD 第 1 條中對身心障礙者的定義」(37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