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打鍵盤] 為什麼台灣的數位親和力之路至少耗時兩百年(上)

報導者有一系列兩篇報導:看不見的他們,與他們未被看見的需求⸺人人可用的數位服務如何打造?發包採購只能硬背系統畫面?政府與學校聘僱視障者,卻未普及數位無障礙(以下分別簡稱未被看見只能硬背),採訪引用我的說法,系列第二篇報導只能硬背最後引用我說(台灣的數位親和力要能夠做好,還要)大約 100~200 年〔……〕需要幾個世代的成長。這件事沒辦法透過任何法規、指引或制度,一夕之間改變。我不是這兩篇報導的主要受訪人,只是個側面旁徵的對象;在這兩篇報導的脈絡中,我那段話做為結尾顯得有些突兀,沒有辦法交代清楚。

其實我以往都講「一百年」,然而近年的工作經驗讓我體會到先前太樂觀,考慮諸多脈絡交織,而後修正成兩百年。我(從)踏入親和力領域已經將近 30 年,現在也許時機正好,可以用一些篇幅講講「兩百年」背後承載的故事,特別是回顧我起在 PDIS(行政院公共數位創新空間,Public Digital Innovation Space的工作。

內容目錄

能力歧視主義(健全主義)

一切的根本,源自台灣社會文化(至少仍然)根深蒂固的健全主義。「健全主義 (ableism)」或譯為「能力主義」,是一種「認為身心健全者(能力者)比身心障礙者(失能者)更為主流且優越」的社會性偏見,而對身心障礙者的系統性歧視;健全主義最具代表性的表現,是起源於十九世紀後期、興盛於二十世紀前期的優生學 (eugenics) 實踐,例如美國最高法院於判決的巴克訴貝爾案Buck v. Bell, 274 U.S. 200)、納粹德國制定的遺傳病病患後代防止法 (Gesetz zur Verhütung erbkranken Nachwuchses)、日本制定的舊優生保護法法律第百五十六号(昭二三・七・一三)優生保護法〕等。

優生學指的是以人為手段來提高人口素質的研究領域,倫理上最具爭議的環節在於「人口素質」要怎麼定義、由誰定義。在二十世紀歷經多次人口清洗及種族屠殺滅絕的慘痛經驗後,許多國家把優生學視為帶有污名的邊緣科學 (fringe science);美國最高法院於判決的史金納訴奧克拉荷馬州案 (Skinner v. State of Oklahoma, ex rel. Williamson, 316 U.S. 535) 部分推翻巴克訴貝爾案德國聯邦議院最終在宣告遺傳病病患後代防止法的設計及其應用都是國家社會主義的不公正,日本刪除舊優生保護法各項涉及優生學的條文後改訂為母體保護法母体保護法)。

優生保健法

台灣制定實施優生保健法,現行條文第一條第一項毫不諱言立法目的包括提高人口素質第十一條第一項更要求醫師發現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無法治愈者,認為有施行結紮手術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結紮手術,前述所謂「有礙優生者」的範圍依同法第十五條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訂定,包括第一項第二款無能力照顧嬰兒者、第三款可將異常染色體或基因傳至後代者,儘管不是強制性的結紮節育,毫無疑問仍然是健全主義優生學那種「低劣的人不要追求那種生活比較好」、「同樣低劣的後代乾脆不要出生比較好」偏差觀點的歧視。

這裡需要稍微多做解釋:婚前健康檢查、產前健康檢查等照護或公共衛生措施本身並非歧視,也不必然落入能力歧視主義的優生學,歧視往往發生在「檢查什麼項目」、「如何處置檢查結果」等環節;「不歧視」的平等處置重點在於協助準新人或孕婦(及其家庭組成)理解、準備、克服未來可能發生的養育挑戰,協助新生兒從出生起就能盡量不受到環境及體制可能造成的障礙所侷限。當然,孕婦本人的生產或不生產意願是另一個議題,應確保孕婦本人能夠充分知情,並盡量支持孕婦在不受脅迫干涉下的自由決定,這點還請勿混淆討論。

華語的「健全」、「能力」、「優生」都是帶有正面語感的詞彙,受指責「健全主義」、「推行優生學」的人搞不好還沾沾自喜,因此我自己更傾向使用容易領會的「能力歧視主義」,表示是種憑著身心能力而歧視他人的系統結構。不過嘛,能力歧視主義的信徒多半自認公平公正,對「歧視」這個詞相當反彈,無法接受自己確實歧視身心障礙者而強烈否認;當然,部分原因是許多人對於歧視的樣態極度缺乏警覺,誤以為只有屠殺、強迫絕育、肢體攻擊、限制人身自由才算歧視。考慮到這個現實,我在那些想更聚焦的場合裡,也會用「健全主義」這個譯法。

微歧視的型態

大約從起,研究身心障礙領域的學者提出一種健全主義者的歧視型態:微歧視(原文 microaggressions 其實是措詞更強烈的「微侵犯」;不過也有學者把微歧視細分成微侵害、微侮辱、微忽視等三種分類,如果依字面翻譯成微侵犯可能會顯得太過狹義),其最早在的定義如下:

針對身心障礙者的微歧視是一種隱性的健全主義表現,具體指的是那些在日常生活中有傷身心障礙者尊嚴的短暫卻很頻繁的言語、行為或環境資訊⸺有意或無意地表達了對身心障礙者的敵意、貶低、輕視或侮辱。

身心障礙領域學者將健全主義微歧視歸納出若干類型,我在 PDIS 從事顧問服務的經驗中,很不幸地能夠親身驗證其中一些。

有一次我向幾位內政部文官說明「有障礙的公務資訊系統,在過去曾經造成身心障礙公務員無法順利使用、執行業務,結果身心障礙者被『調整』去做跟專業職能毫不相關的事情,可能影響到憲法第十八條保障的服公職權利。」幾位文官對我的說明相當不以為然,反駁道「可以參加公職考試就已經受到保障了,能不能順利使用公務資訊系統對此沒有影響。」我接著說明「雖然可以參加並通過考試取得公職資格,但就職後卻被迫無法執行業務,造成『看似可以服公職,實際上卻不能』的現實。」幾位文官繼續否認,說道「每個人本來就都要想辦法把公務系統用好,這不是公務資訊系統的問題。」

我原本提出的狀況是第一種否認身分類型的微歧視(否認其他身分),即以身心功能弱勢來定義及對待身心障礙者,否認其同時具備的專業職能身分,未積極設法發揮其專業職能。接著幾位文官的第一波反駁則形成次等公民類型的微歧視,把身心障礙者的基本權益排在其他人之後;容我改寫喬治·歐威爾動物農莊那諷刺的戒律,這類型的微歧視即指「所有人一律平等,但身心健全人比其他人更加平等。」幾位文官的第二波反駁則是第二種否認身分類型的微歧視(身心障礙者的主觀感受不被理解、反被否認),即否認身心障礙者切身經歷的障礙,甚至認為身心障礙者有別於身心健全者的需求是常理之外的、徒增負擔的累贅。

後來在另一個機會場合,我向幾位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發部)文官說明同一件事,幾位文官不解地提出「資訊系統不用做什麼處理啊,我們在身心障礙者的電腦螢幕套上一個放大鏡就好了。」這般自以為是地認為自己理解關於身心障礙的經驗,已經不只是否認身分類型的微歧視,而是對身心障礙嚴重缺乏覺識,對於身心障礙的型態譜系渾然不知,錯誤地認為「身心障礙者」只有一個面貌、遭遇同一種挫折。前述這種想法,完全符合能力歧視主義者的典型論述。

在最近一份數位發展部委託執行的 身心障礙者數位近用現況與需求調查報告中,撰寫人以能力歧視主義觀點,把身心障礙者數位參與不足歸因於「身體條件限制」及「身心能力限制」:

最新調查結果顯示,身心障礙者家戶連網率低於八成,個人上網率低於五成五且三年未見提升,即便是已上網,網路應用多元性也不如一般民眾。究其原因可能與臺灣人口年齡結構迅速老化有關,許多高齡者或重度身障者因身體條件限制無法操作數位設備,或因年齡過大或過小而缺乏學習動機與能力,導致數位參與不足。

至於是否台灣的數位服務普遍歧視身心障礙者而造成參與侷限,在這份調查報告裡完全沒有分析討論。延續能力歧視主義觀點,調查報告提出的對應「建議」也顯現出「次等公民」類型微歧視:

在數位政府服務方面,身心障礙者因生理功能受限,在獲取網路資訊時或許需要藉助特殊網頁設計的協助。調查發現,曾使用政府機關網站或 APP 的身心障礙網路族,最常遇到的問題為找不到內容及網頁內容或選項標示不清,因此建議政府機關網頁或 APP 能夠加強內容指引、標示清晰,並輔以強化語音溝通、大字體與內容簡化等友善設計的建議,應有助於使用者能更輕鬆地操作及截取〔擷取〕訊息。

對於任何網站、網頁、行動應用程式 (App),找不到內容網頁內容或選項標示不清等情況,代表根本連基礎功能都沒做好、內容策略嚴重出錯,絕對不是需要特殊網頁的協助這些需求絲毫不特殊,都是正常、普通的核心使用需求。從資訊產品的使用者測試角度來分析,明明是「使用者反應出設計上的疏失」,調查報告卻以使用者的身分(身心障礙者)而將其排除在常理之外,簡直成為促成障礙的推手。

我還記得在(也算是近年內)去輔導某縣市地方政府,在其官方網站英文版網頁赫然看到該府把聽語障翻譯為 deaf-and-dumb 這個極具歧視性的字眼,經過我提出後,府內文官才急忙修正;都到了年代還發生這種政治災難等級的情況,顯現該府文官對於身心障礙議題的敏感度相當低落。

合法歧視

行政院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修正條文新增第十條之一:機關(構)、學校、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於訂定影響身心障礙者權益之政策、法規或規章時,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可近用之資訊及表示意見之機會。在能力歧視主義,尤其是次等公民類型微歧視的現實之下,立意良善的這一條條文草案存在著根本性的大漏洞:由誰如何決定哪些政策、法規、規章會影響身心障礙者?

舉例來說,資通安全管理法、其子法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因應前述法規提供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範本等,絕對會影響身心障礙者權益;這一點在 ISO/IEC 40500:2025 國際標準第 5.7 小節,以及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通用數位公共基礎建設安全框架 (The Universal Digital Public Infrastructure Safeguards Framework) 等具指標性的國際文件均有諸多著墨。然而主管前述法規的數發部資通安全署是否認為這些法規適用身權法修正草案第十條之一,而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可近用之資訊及表示意見之機會?

換個方向來思考,任何會影響到人的法規,怎麼可能不影響身心障礙者?然而過去曾有數發部高階文官在會議中私下表示「更優先關注於如何確保(少)部分人持續可以使用民生關鍵資訊系統,而不是盡可能讓所有民眾都可以使用」,很難讓人有信心這身權法第十條之一可以發揮出多少力量。

我並不是在指責特定文官,也不是要指責特定的政府機關,更不是要反對特定的法律條文;上述這些能力歧視的情況相當常見,遍及各個層級及機關體系,以及民間各種營利或非營利團體,超越政黨派系與族群。

能力歧視主義下的台灣社會文化,產生許多詭異的情況,例如只有依身權法第五條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所謂法定身心障礙者),才能「享受」到同法第十六條各項關於公平及不歧視的保障;換句話說,任何人如果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不是「法定身心障礙者」,這個人因身心功能而受到歧視、無法公平參與社會,竟然是一件台灣現行法律可以接受的情況。

台灣,有兩個領域對上述這個法律情況稍微做出調整。教育部依特殊教育法訂定實施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以下簡稱特教生鑑定辦法),實務上有許多無法取得法定身心障礙者資格的學生,能夠依特教生鑑定辦法取得法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資格,從而「享受」教育部主管業務範圍內的平等及不歧視權益。

勞動部在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提出函釋說明:放寬身心障礙就業歧視之「申訴」資格,不限於已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另一方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多年來逐步擴大適用對象,除了法定身心障礙者,目前還包括中高齡及高齡者、經診斷為失智症者、經診斷為精神疾病者、符合聽力閾值條件之單側聽損及非對稱聽損者、具法定特殊教育學生資格者等。

台灣現行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特教生鑑定辦法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有個共通點:主要依據醫學診斷(年齡可視為依照出生證明書所做的推論)判定是否具備適用對象資格。這就帶出了接下來的問題:誰是身心障礙者?

誰是身心障礙者

主要根據醫學診斷來「鑑定」身心障礙者資格的方法,稱為生物醫學模式,這是健全主義的標準起手式:設想一個完美的「健全人」形象,塑造一個可以輕易推翻或忽視其他視角的權威意見,運用量化統計的敘述,去評判一個人的解剖構造或生理功能有多像或多不像健全人。

任何身心障礙者資格的「鑑定」方法,都有個對應的「基準」,這個基準如何設立,往往跟整個社會文化及法律架構如何對待身心障礙者有關。健全主義社會通常著重在「福利資源」的考量,認為:身心障礙者必然是等著被拯救的對象(無助性假設類型的微歧視),健全人(階級)以展現自身的寬裕及包容為內在目的(間接獲益類型的微歧視),在「行有餘力」的前提下(次等公民類型的微歧視),發放以財貨為主的資源,或有限度地提供透過財貨驅動的「例外服務措施」,稱為慈善模式。慈善模式並非利他,此處切勿誤解成「反對健全主義是在鼓吹利己」;實際上,慈善模式隱含間接獲益類型微歧視,恰恰說明了慈善模式的幽微深處乃是利己的展現。

架構於慈善模式生物醫學模式,合稱慈善/生物醫學模式,是台灣目前看待身心障礙者的主要架構。台灣政府在這個架構中,經常考量著「(『額外』提供的)福利資源會佔用多少政府年度預算額度」來調整「鑑定基準」;舉例來說,從起實施的聽覺功能障礙鑑定基準,係由耳鼻喉科醫師建議修改美國醫學會、美國耳鼻喉科學協會用於鑑定保險理賠金額的計算公式而來,意味著把身心障礙者的身分視為一種保險理賠的討價還價來處理。

國際審查委員會(IRC) 2022 年 8 月 6 日就中華民國(臺灣)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以下簡稱 CRPD 第二次國際審查意見)第 18 點,國際審查委員措詞嚴厲地表示:國際審查委員會對政府依然採取慈善/生物醫學模式作為看待身心障礙者的主要架構感到失望。

身心障礙者人口統計

台灣政府持續採用慈善/生物醫學模式數十年,已經造成許多嚴重的後果。首先是造成政府自己長期嚴重低估身心障礙者人口,進一步強化台灣政府以「健全國民」為本位的政策規劃慣性,徹底忽略國民身心功能的多樣性及變化,輕視科技的演變,無視環境及情境可能造成的巨大差異,往往導致資源錯置,許多政績徒有帳面上的增長或只能累積價值有待商榷的物質;這種規劃慣性又增強健全主義的影響力,形成恐怖的惡性循環,使得能力歧視難以根除。

國際審查委員在CRPD 第二次國際審查意見第 109 點 b 項相當委婉地詰問:報告的數據顯示 5.03% 人口有身心障礙,這一數據遠低於其他國家,也低於世界衛生組織 2011 年全球障礙者處境報告所提到至少 15% 的人口為身心障礙者。國際審查委員會尚未收到這種差異的解釋。國際審查委員其實是客氣地指出台灣政府這種健全主義式的身心障礙者認定方式(慈善/生物醫學模式的鑑定基準)有問題,因此接著在第 110 點 c 項建議台灣政府:建構一套直接而簡單的方法來準確辨別身心障礙者。

可惜台灣政府忽略上述意見的內涵,曲解建議事項的目的,截至止的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結論性意見之行動回應表辦理情形中,看不到負責的主管機關及對應的行動管考。國際審查委員到底建議什麼方法?其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締約國實務上都是在進行人口普查(不論是全面普查或抽樣調查後推估)時,直接詢問人民的障礙經驗及感受,以此來「準確辨別身心障礙者」,直接而簡單。國際審查委員指的就只是如此。

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當然這並非要求詢問「您是否為身心障礙者?」(這個問法問到的是關於身心障礙者的身分認同,而不是障礙與否)。世界衛生組織在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以下簡稱 ICF)附錄五當中強調:ICF 完全不是用於人口分類的工具,而是用於「人的健康特質在個別生活情境及環境影響脈絡之中」的分類工具,因為身心障礙乃是由健康特質與情境因素交互作用所產生。舉例來說,美國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曾具文說明:就算某個人聽力完全正常,但是如果「雇主認為這個人有聽力損傷,因而拒絕雇用或終止任用」,這個情況下,這個聽力正常者就會被視為聽覺功能障礙者,雇主因歧視身心障礙者而違法。

換句話說,應詢問在主要的各活動領域中,是否發生活動限制或參與侷限?發生的頻率或程度如何?與哪些環境因素或身體功能、構造相關?藉由這種方式來辨別身心障礙,稱為生物心理社會模式 (Biopsychosocial model),是世界衛生組織在 ICF 採用的模式,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前言第⒠點所指身心障礙是功能損傷者與阻礙他們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完整及切實地參與社會之各種態度及環境障礙相互作用所產生之結果

台灣起,法定身心障礙者的綜合障礙等級會依「鑑定」的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等級而有所增減,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因此在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結論性意見之行動回應表辦理情形主張已經完成CRPD 第二次國際審查意見第 37 點 a 項(修正 202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草案,確保其更準確地反映 CRPD 第 1 條中對身心障礙者的定義。)而解除管考追蹤。然而上述日期後實施的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依舊是個先採用生物醫學模式判定具備法定身心障礙者資格後,才得以酌調綜合障礙等級的制度;如前所述,以生物醫學的意見為權威,可以輕易推翻或忽視其他視角,這是健全主義的實踐,並不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定義。

衛福部緊抱著生物醫學模式不放,關鍵原因出在同樣擺脫不掉的慈善模式,無法區分權益跟福利,或者更糟糕地把所有權益都當成福利,「為了避免有心人詐騙獲得其不應擁有的『額外福利』,一定要用數值化的、可鑑別假詐的醫療診斷方式來做為必要條件」。法律名稱花了將近一個世代(三十年),才從殘障福利法演變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律內涵真正理解身心障礙的典範轉移之路還很遙遠。立法院法制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明確建議立法委員基於障礙立法中福利基礎與權利基礎之觀點差異,〔……〕建議明定權益與福利關係涉及權益與福利關係之條文,建議規定時仍宜予以區隔,以凸顯權益與福利二者關係之不同,正好呼應了我上述觀點。

反向健全主義

持續採用慈善/生物醫學模式數十年的另一個嚴重後果,是造成身心障礙者逐漸看低及物化自己,誤以為存活的競爭力在於極力爭取施捨及照顧,甚至甘願犧牲隱私等基本權利及自由。因為「慈善施捨」殘酷地限量,容易減少很難增加,促使健全主義下的法定身心障礙者建構出反向健全主義:設想一個受盡磨難、令人同情的「障礙者」形象,去評判一個人的解剖構造或生理功能有多像或多不像障礙者。

反向健全主義實際上在強化健全主義那套「身心障礙者就要有身心障礙者的樣子」的能力歧視觀點。法定身心障礙者期待更多願意施捨的健全人,同時又對「企圖加入身心障礙者行列」的非健全人感到戒慎,餅要大、分餅的人不能多;何況「若身心障礙者團體人數增長太多,就不像弱勢族群」了。我在出席教育部召開的研商會議,親耳聽聞法定聽覺功能障礙者團體強烈反對特教生鑑定辦法基準多納入對華語語音很重要的聆聽頻率閾值,理由正是會侵佔現有(法定)身心障礙者團體的資源。

同類功能障礙者團體之間這般爭奪資源,不同類功能障礙者團體之間也如此。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已於合併改制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曾於參考全球資訊網協會 Web Conten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1.0 制定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以及使該規範產生法律效力的政府網站無障礙化作業規定。然而在前者(開發規範)已完成而後者(作業規定)尚在議論的階段,若干視覺功能障礙者團體主張:視覺功能障礙者是無障礙網頁的主要受益者,作業規定應額外照顧視覺功能障礙者的使用便利,最後作業規定硬生生地多出了開發規範從未描述過的「A+ 等級」及該等級獨有的「導盲磚」。

網頁導盲磚

網頁導盲磚是個很有問題的設計花樣 (design pattern),因為它是以連續三個冒號 (:::) 組成的字符圖案 (ASCII art),增加學習障礙、閱讀障礙、前後脈絡理解障礙、視覺辨認障礙等障礙風險,全世界除了台灣以外任何地方都沒有這種設計;更精確地說,在台灣也只有經淡江大學盲生資源中心體系養成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才會學習使用這種設計。

全球資訊網協會在發布 Web Conten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WCAG) 2.0 為正式的網頁推薦標準(幾年後亦通過成為 ISO/IEC 40500:2012 國際標準),包括對這類字符圖案提出明確的規範。二十多年來,綜觀台灣所有設置網頁導盲磚的網頁,我沒有看過任何一個能符合 WCAG 2.*ISO/IEC 40500 國際標準規範。

自從起,我輔導公部門網站親和力都建議直接設定 AA 等級為目標,因為依照政府網站無障礙化作業規定,AA 是唯一比 A+ 等級更高但又不必設置(問題很多的)網頁導盲磚的等級,因而可以兼顧法遵需求與真正的網頁親和力。

註:網頁導盲磚後來改稱「定位點」,這其實是個很容易造成混淆的說法。因為 HTML 網頁標準從一開始就有個錨點 (a) 元素,目前版本的標準中也有地標定位的設計,這兩者都跟前述的「定位點」不同。實際上,捨棄網頁導盲磚而改用地標定位,才是目前最推薦、最符合各種網頁標準的做法,也有部分視覺功能障礙者團體明確支持採用這種方式。

我在期間參與台灣網站無障礙規範 2.0 版的準備工作,不出意料地,有位視覺功能障礙者團體代表提出增設網頁導盲磚納入規範。我在會議上說明這個設計花樣容易滋生諸多障礙,團體代表當時發言回應:雖然現在可能造成其他人的一些障礙,但是可以讓我們視障者用自己已經熟悉的方法來使用網頁,不必重新學習。

台灣起實施的網站無障礙規範各級機關機構學校網站無障礙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再也沒有網頁導盲磚,這段不堪的黑歷史似乎終於可以逐漸淡出退場;然而事與願違,網頁導盲磚仍然充斥各公部門網站,屢見不鮮,連目前主管上述法規的數發部網站,以及做為規範官方網站的「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也不例外。

某場會議上,有位擔任網頁無障礙檢測員的視覺功能障礙者,分享檢測經驗時說道:「即使網站設計並未違反網站無障礙規範,但因為網站沒有採用對視覺功能障礙者最方便的設計方式,就會把檢測結果判定為『不通過』。」

這些情況對身心障礙者整體而言很不利。有一群自稱「無障礙標章受害者」的資訊服務業廠商,提出的論點包括「台灣的網站無障礙標章不符合國際標準」,令人難以否認。無法守住這一點,接下來也很難扭轉「把網站無障礙標章當成對視覺功能障礙者的額外恩惠」的觀點,以及總是把網頁親和力視為「驗收前的點綴」的不合理常態。

各方山頭

健全主義下,身心障礙者團體間彼此競爭資源及權力,這個情況盛行到甚至有個名稱:弱弱相殘。不同「障礙類別」的身心障礙者團體分別「佔領」不同領域範圍,彼此卻缺乏互相理解及溝通。舉例來說,台灣建築物無障礙勘檢領域主要由肢體功能障礙者團體關注,幾乎完全忽略聽覺功能障礙、心智功能障礙等面向;台灣網頁無障礙檢測領域主要由視覺功能障礙者團體關注,幾乎完全忽略聽覺功能障礙、心智功能障礙、平衡功能障礙等面向。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社家署)於出版臺灣易讀參考指南,「易讀」在台灣是心智障礙者團體關注的領域,因此這份指南的內容主要也是由心智障礙者團體、服務心智障礙者的機構人員所完成。然而臺灣易讀參考指南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到:這是只考慮到平面印刷出版品的易讀參考指南(而且其中談到字體尺寸時還誤用字號單位,與出版業界不符),有許多指南內容並不完全適合數位出版品(電子書、網頁、數位資訊看板、LED 廣告看板等)的情境。

另一方面,全球資訊網協會 WCAG 2 推薦標準(即 ISO/IEC 40500 國際標準)早已包含許多易讀指引項目,適用各種數位科技及出版品,歐盟國、美國等國家均以此納入國家法律;雖然台灣參照國際標準的網站無障礙規範(目前由數發部主管)僅適用於「網站」,至少在網站情境的易讀規範還是有效。

我在 PDIS 從事顧問服務期間,比較統整臺灣易讀參考指南網站無障礙規範當時參照的 WCAG 2.1,雖然多數內容大致概念相符,但在媒材特性、例外情況、判別基準、優先順序及重要程度等細節並未對齊貼合;尤其在字體尺寸相關的規範方面,語系跟語系無法以相同量化基準來判定,因而 WCAG 2 (ISO/IEC 40500) 對語系文字沒有定下明確的基準⸺問題是,網站無障礙規範也沒有對台灣華語定下基準。我認為這跟參與網站無障礙規範的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多少有些關係:過半數主要成員幾乎沒有殘存視覺功能的情況下,數位內容的字體尺寸大小很難成為優先要處理的細項(註:觸控目標尺寸也遇到相似的情況。)

曾建議數發部數位政府司(以下簡稱政府司)向衛生福利部衛福部社家署聯繫這項議題,私心期待一方面可以牽線促成公務體系的跨部會合作機會,一方面讓不同身心障礙者團體彼此體認到大家都在同一條路上。不過,就我理解及掌握到的情況,這項議題最後只有司署兩方的科級單位「在電話中描述臺灣易讀參考指南的共通性原則考量」,沒有再進一步深入,身心障礙者團體間也沒有因此產生交流。

其實在數發部數位國際司曾邀請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的成員召開會議,想要推進 WCAG 2.1 官方授權翻譯版本的相關工作(註:到為止,相關工作的進度仍然很有限),幾乎所有與會者都表示對 WCAG 內容很陌生,不知道要從何著手。

身心障礙者團體尚未產生綜效,政府機關間的橫向聯繫整合也不理想,兩方面都不是說改變就能改變的;除了縈繞各方的健全主義揮之不去,公務體系也有盤根錯節的「歷史共業」,相當不利於數位親和力。


因為篇幅過長,本文拆成上、中、下三篇。接下來關於公務體系文化脈絡,以及我們在 PDIS 的努力,請繼續閱讀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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