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完全不提供內容」,是否「提供有障礙的內容」比較好?
兩年前在某次座談會上,有位任職北部直轄市的與會者提到:「市政府有一些跟民眾利益相關的資料,打算公開在網頁上,但是市政府無法去處理這些內容、讓這些內容無障礙。如果要求政府部門的網頁內容一定要無障礙,這些資料很可能就不會呈現在民眾眼前……這樣不是反而更糟糕嗎?與其完全不提供內容,是否應該先鼓勵『有內容』,哪怕是有障礙的內容呢?」
當時我沒有直接回答,因為這是個充滿陷阱的問題,但也是個值得討論的問題。雖然拖了兩年,現在來談還不嫌遲。
美國全國聾人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he Deaf,NAD)在 2015 年跟幾位聽損者共同提起兩件集體訴訟,被告方分別是麻省理工學院以及哈佛大學,因為這兩所名校建置開放式課程網站(OpenCourseWare,OCW),宣稱課程內容對全世界開放、讓所有人都可以取用,但是大量課程影音內容缺乏字幕,或字幕正確率不佳,對於仰賴字幕的聾人及聽損者造成歧視。
原告主張:開放式課程網站內容缺乏高品質字幕,導致弱勢的障礙者無法獲得資源,只有優勢的非障礙者可以獲得資源,加深身心障礙者的污名感受。同年,美國法務部提出一份利益聲明,支持原告立場:麻省理工學院跟哈佛大學的開放式課程網站確實歧視身心障礙者,原告提出的索賠請求符合法律保障標的。
麻省理工學院及哈佛大學接著提出動議,要求這兩件訴訟案應該等到法務部訂出無障礙網頁法規適用範圍後再接續進行,但很快就被法官駁回;法官駁回的理由是:如果拖延訴訟案,只會進一步損害原告平等獲取網頁內容的權利。這兩起訴訟案最後在 2020 年達成民權和解,這兩所學校要對其所有線上內容提供高品質的字幕服務,確保聾人及聽損者不受歧視。
私立學校花自己的經費,把原本昂貴的課程內容免費提供出來,居然因為沒把字幕做好而被告,而且最後接受和解,許多台灣人可能對此感到不可思議。進一步討論本文的問題前,我們需要多花一點篇幅思考這裡的情況。
美國的《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是一部反歧視的公民權利法案,因此任何人若宣稱對所有人平等但實質上歧視,就會違反 ADA;如果直接坦言自己歧視身心障礙者,當然更直接違反 ADA。更深入的說明請參考《台灣與美國的網頁親和力法規簡略比較》。
即使這兩所私立學校免費提供課程內容給公眾,不代表真的沒有任何獲利。以台灣人較能理解的說法,建置開放式課程網站至少賺到「名聲」,這就是一種社會資本,這種社會資本可以用來增進文化資本(例如提高學術影響力)及經濟資本(例如向校友或企業募款),即「名滾利、利滾名,名利雙收」。
隨著資本累積,對社會影響的能力也隨之增加(這就是用文化資本及經濟資本來增進社會資本的循環),例如像美國全國聾人協會在訴訟中主張的那樣,光是學校提供課程內容而不加字幕,足以造成強者越強、弱者越弱。因此,當影響力達到某種程度,連帶開始產生責任義務;這在中世紀以「貴族義務」的形態存在,現今比較常見的說法則是「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
從這裡可以發現這個問題需要考慮社會性的權力關係,因而沒有絕對性的答案:名校課程影片沒字幕可能已經違法,聽障者自拍影片上傳到只有 5 個人訂閱的 YouTube 頻道不加字幕卻大概不會怎樣,因為前者是優勢強者、後者是劣勢弱者。
麻省理工學院或哈佛大學當然還有另一條路:把開放式課程網站收掉,不再提供任何內容給公眾,對所有公眾毫不歧視地一概拒於門外。這麼做顯然對於名聲不好(有損社會資本),這兩所學校也沒有這麼做;然而這些年來,美國不是只有這兩所學校遭遇網頁親和力訴訟,有些較小的學校也乾脆不再提供相關內容。那麼,回到一開頭的問題,這樣比較好嗎?
經濟不景氣的時候,如果紓困方案「排貧濟富」,完全不紓困可能的確比較好。在同工不同酬的職場環境,如果敘薪改革方向是讓原本平均薪資較高的男性加薪兩成,同時女性減薪一成,雖然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增加,但完全不做這種改革可能還比較好。如果政府部門釋出政策資料時,只讓權貴人士能夠取得,平民百姓無從得知,完全不釋出資料可能真的比較不會造成族群對立⸺但造成民眾與政府部門間的對立。
咦,怎麼出現新的狀況?!
對於政府部門來說,有些資料或內容是「必須」要提供給人民的,這個「必須」通常來自法規或經費,受到民意代表(代表人民)監管。這些資料內容一定要提供,也一定要無障礙,不存在「提供有障礙的內容」或「完全不提供內容」這兩種選項。
現實的問題是,如果有些內容還沒有成為法規或經費辦法要求一定要公開的內容呢?本文一開始的提問比較像這種情況,這些內容不是依法一定要呈現的,是否應該為了鼓勵讓內容呈現,寧可承受有障礙的版本?
搶先提供有障礙的內容,是一種飲鴆止渴的行為。因為若這些內容夠重要,但是所有人一直無法取得,遲早會在人民倡議及民意代表的監督之下,透過法制化方式訂為需要依法公開的內容;但若這些內容先以有障礙的形式呈現,首先會削弱「重要的內容怎麼沒提供」的主張,而且這種有障礙的形式對於已經佔據優勢地位的群體卻沒有障礙,優勢群體很容易利用這種形勢來鞏固及加強自身權勢,在劣勢群體開始訴求內容應該無障礙的時候站到對面抗衡,宣稱「法規又沒有強迫提供,公務機關已經主動提供出來,對大家很好了,要多包容多體諒」云云,阻止這些內容經由法制化程序成為可真正平等取得的型態。
所以,我對開篇問題的簡短版回答是這樣的:越重要的內容,越只能提供無障礙的版本。同時也請注意,親和力/無障礙乃是一種溝通互動的歷程,並非單一門檻,正如美國寫在法規裡的說法,指的是內容提供者「有義務提供有效溝通,以確保人民取得內容的參與機會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