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部分權利,創意公用授權條款
這一篇是我給數位文化誌的文章,於 2004/11/01 刊登在 http://mag.udn.com/mag/dc/storypage.jsp?f_MAIN_ID=2&f_SUB_ID=4&f_ART_ID=3411 。請注意,這一篇文章並不授權各位讀者任意作為商業使用。
保留部分權利,創意公用授權條款
創意公用授權條款把支配著作物的權利還諸創作者,不僅讓著作者讓真正支配著作權、享受利潤,也讓著作物的傳播、使用更有彈性、更合理。創意公用授權條款的授權內容不但簡明易懂,能被各種電腦程式採用,而且還於法有據,是自由、方便、並且真正合理的授權方式。
隨著人與人的交流越來越頻繁(這一方面得歸功於人口膨脹,另一方面則是由於通訊網路的日漸發達),今日世界中絕大多數的創作,皆是奠基於前人的作品。事實上,從學術界重視參考文獻的現象就可以看出,文明乃是經由不斷地累積及衍生著作而來。
許多創作者潛心創作,卻往往不闇世間險惡,她們單純地相信「版權」這兩個字能夠能夠保障她們的權益與收入,於是把畢生心血就這麼交給了老謀深算的出版商。豬頭皮(朱約信)曾經在受訪時表示,他就算想要翻唱自己創作的歌,都必須獲得唱片公司同意,或是等到作品出版十年以後才能再度翻唱。
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當著作品完成的那一秒鐘起,該著作品就會受到著作權 (Copyright) 的「保護」。這意味著,所有相關的使用都必須先「請求許可」。然而多數人並沒有辦法獨立出版,所以得把著作權暫時或永久地讓渡給出版商。就算妳的至親好友想使用妳的作品內容,都沒辦法祇打個電話給妳就好,她硬是得去跟出版商的律師斡旋。拜著作權法之賜,出版商成為唯一得利的人。(好吧,頂多再加上專門接著作權案子的律師)
而事情還可以變得更複雜。舉例來說,妳拍了一張照片,想當作新書的封面。這張照片上是兩個人在一座畫廊裡,於是妳得先去徵詢這兩個人的同意,可能還得請她們簽署一些文件;接下來妳發現這兩個人身上的衣服、褲子、鞋子都是不同廠牌的,所以妳還得分頭去聯絡六家服飾廠商的法律部門,請她們授權給妳,讓妳能把她們所設計的產品,放進妳新書封面的照片裡。接下來是畫廊裡展示的畫,妳發現那些畫的作者已經去世了,然而那些畫的著作權卻已經渡讓給畫家的子嗣,所以妳又得去聯絡她們並取得授權;事情還沒結束,別忘了畫廊的裝潢陳設也是一種著作作品,所以妳當然得聯絡畫廊的負責人,再次取得使用授權。
而妳祇不過想把一張照片拿來當作新書封面罷了。
事情還可以更糟。妳有個朋友,剛好在寫一本新書,向讀者解說「書本封面設計實務」;她覺得妳的新書封面實在太棒了,於是前來向妳徵詢授權。很不幸地,妳新書封面那張照片裡,所有的素材對妳來說,都祇有獲得「商業使用」的授權,卻沒有獲得「衍生著作」的授權。所以妳的朋友還得找到剛剛那兩個人、六家服飾廠商、畫家子嗣以及畫廊負責人,然後再一次地想辦法取得授權。
別忘了,她要寫的是一本講解書本封面的書,而妳的新書封面祇是三百個範例的其中之一罷了。
如果妳真的很嚴謹地完成一樣著作,妳會發現自己得花 90% 的時間在跟來自世界各地的律師聯絡,簽署的授權合約搞不好比妳的作品內容還要多。
這些資訊、這些文化資產一次又一次地面臨使用自由的障礙。它們從出生(著作)、傳播、以至於使用,都沒有真正的自由;就好比妳有億萬存款,然而這些錢卻分文也不能動,那麼對妳來說其實就跟一無所有沒甚麼差別。同樣地,如果妳祇能保留自己作品的「一切權利」,卻沒辦法選擇性地釋出,那麼這種著作權對妳來說也就沒啥意義了。
事實上,真正的權利並非「保留」,而是「給予」。
妳也許會想授權給教育單位或非營利組織,讓她們不需特別跟妳聯絡,就能夠使用妳的作品;妳也許會想要授權給任何人使用的權利,祇要她註明這是妳的作品就行;甚至,妳不祇讓人們能夠自由使用妳的作品,還同意她們能夠以妳的作品為基礎,進行衍生創作。當妳做出這些決定時,不僅是真的在「使用權利」,更是在幫助人類文明的發展。因為要使用妳的作品的門檻變低了,所以妳的思想就更能傳遞到世界的其他角落去。
於是有人開始把自己的著作物捐獻到我們之前所提過的公領域 (Public Domain) 裏,讓自己的智慧結晶直接成為全世界的共有財產。然而有的人卻又覺得這樣過於極端、過於烏托邦,她們希望能夠在全有全無之間加以選擇,按照需求而給予讀者不同的權利。例如說,要求使用著作物時需提及原作者;又例如說,禁止商業使用等。這麼一來,著作者們不但能夠保障自己的權利,使自己免於受侵犯,同時又能讓自己的作品具有更多自由。
為了實現這個夢想,一個稱做「創意公共園地 (Creative Commons) 」的機構成立了。她們把幾種常用的授權項目整理出來,加以組合,成為「創意公用授權條款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然後把它們寫成嚴謹的法律條文,讓妳可以拿著這些條文上法院打官司(如果真的有必要的話),再把他們翻譯成凡夫俗子都能看懂的文字,所以妳或者妳的讀者們就能夠清楚地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做而哪些不能;最後,她們還把這些條文再次翻譯成電腦資料,讓各種電腦程式也能看懂,而曉得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不能。
為了要能讓這樣的授權方式履行世界各地,創意公共園地又開始了一個叫 iCommons 的國際化計畫,不僅祇是把這些文字內容翻譯成各國的語言,更由眾多法律專家的努力,讓這些授權條款的細則,得以用當地法律所認可的方式詮釋。換而言之,創意公用授權條款不祇讓妳重拾授予的權利,並且還保障妳在各國間穿梭無礙。
2003 年年底, Cory Doctorow 出版了他的第一本科幻小說《 Down and Out in the Magic Kingdom 》,這本書就以創意公用授權條款(以下簡稱 CC )授權,在網站上提供各種格式的全文,讓讀者們能夠免費下載。這本書獲選為美國娛樂週刊 (Entertainment Weekly) 「 2003 年最佳小說」的第五名,在出版後的第一個月內就被下載了七萬五千次以上,同時在書店內的銷售狀況也好得不得了,在銷售排行榜上持續領先。於是今年年初, Cory Doctorow 的第二版科幻小說《 Eastern Standard Tribe 》也使用 CC 授權出版。妳可以看到,一旦作者能夠選擇把部分的權利給予人們,其實反而是真正得利了。事實上,有一位 Koleman 針對這件事發表了一篇論文,證實了開放的作品比封閉的作品要更有獲利機會。
史丹佛大學法律系教授 Lawrence Lessig 前一本書《 Free Culture 》同樣地也使用了 CC ,結果網路上有人發起了「製作有聲書」的計畫,不到兩天的光景,集結世界各國的讀者,整本書的有聲書版就製作完成了。不僅如此,由於這本書採用 CC 授權,所以中國大陸的 Issac 便發起了「 Free Culture 翻譯計畫」,要集結眾人之力,把這本書的內容翻譯成中文。 Lessig 日前於台灣 Creative Commons 計畫宣佈成立時受訪就表示,「創意共同園地的成立,並不是要抵抗現有的著作權法,它是依賴著作權法才得以存在。我們認為這可以為著作權之戰帶來和平,並且創造出雙贏的結果。」
麻省理工學院著名的 OpenCourseWare 計畫,要將所有的課程電子化並且開放給人們使用,所面臨最大的問題並非技術困難,而是接踵而來的法律問題;而她們所選擇的解決方案也正是 CC 。由於 CC 從一開始就同時著重一般讀者、法律、程式技術三個面向的實做,所以 CC 真正是讀者易瞭解、司法訴訟有保障、而且各種電腦程式都能運用的選擇;甚至有越來越多的搜尋引擎,能夠針對妳所需授權的不同,幫妳搜尋使用 CC 的著作物。
這些事,都不是從前的人們所能想見的,而妳我正逢此時代,實在是太幸運了。
如果讀者諸君也想在自己的創作採用 CC ,僅需連到台灣 CC 網站,就可以經由簡單的三個步驟,選擇妳想使用的授權條款,並且把這些授權聲明附加到各式各樣的著作物上。
有了 CC ,妳將能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作品的內容,而感動更多人。有了 CC ,妳的作品將不祇是一份作品,而是全人類文化的基石,能結出更多璀璨的果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