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 Web 2.0 的資訊可互通性再想想 DRM
這一篇是我給數位文化誌的文章,於 2006/11/09 刊登在 http://mag.udn.com/mag/dc/storypage.jsp?f_MAIN_ID=2&f_SUB_ID=4&f_ART_ID=50955 。請注意,這一篇文章並不授權各位讀者任意作為商業使用。
從 Web 2.0 的資訊可互通性再想想 DRM
Web 2.0 有幾個常常被拿出來講的特性,一是「使用者貢獻內容」,一是「長尾效應」。在這些行銷字眼的人,蘊藏著一個很重要的事實:截至目前為止,就算是當紅的 Web 2.0 典範網站,也都還祇是小眾使用的服務;當使用者以及使用者所產出的內容持續增加,許多此刻人們覺得「實在是太棒了」的實做機制(例如標籤雲,Tag Cloud),也都將面臨必須演化的壓力。因為 Web 2.0 面對的是前所未有的使用者族群,所以有很多過去或許不被重視的網路性質,現在便不得不拿出來重新審視一番,否則 Web 2.0 也將如泡沫一般消逝。
本文所要特別探討的,乃是資訊的可互通性 (interoperability) ,也就是讓原本存在於各種不同器材上的內容,能得以在單一的數位平台上互通有無的性質。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蓬勃發展,多數關注網路的眼睛,很容易就祇看到技術的演變,以及技術所能帶來的可能性;然而,社會法律的運作,以及由技術所抹煞的可能性,卻較少被提及。資訊的可互通性並不單是把類比內容數位化、或者是在不同格式的數位檔案間轉換而已,還包括了這些內容是否(以及如何)被允許互通有無。
網際網路在設計之初主要都是在解決技術問題,而不是很在乎權利、許可這些抽象的層面,因此在過去的十多年來,主導網際網路的一直是自由的資訊存取;也就是說,一旦技術門檻降低了,資訊的可互通性自然就實現了。然而自由的資訊存取在第一波網路泡沫的同時受到了挑戰:人們發現全然自由的資訊存取會帶來許許多多的問題⸺可能涉及個人隱私、可能侵犯第三方利益的問題,於是手上尚持有龐大力量的人開始發展阻止自由資訊存取的辦法,包括之前我們談過的 DRM,也包括了向政府施壓、逐步推動的法令。這些手段會逐漸把網際網路導向另一個方向⸺一個不利於資訊互通的方向,而這正是與 Web 2.0 趨勢背道而馳的。
為什麼呢?因為所謂 Web 2.0 的數位內容,多半是使用者提供、或由使用者的集體活動所產生的;當 Web 2.0 平台在 Mash-up 的時候,不僅在混用其他方提供的服務,也在取樣其他方的數位內容,並重混、拼貼出新的數位內容,這些內容的財產權一直都曖昧不明⸺在衛星地圖上建構的 3D 模型有甚麼使用上的限制?某個使用者在特定時間點的 del.icio.us tag cloud 算不算一件著作?算的話著作財產權歸誰?一時興起亂哼的流行歌能不能公開傳播?各種圖片、聲音、影像能不能拿來剪輯成期末報告?Cosplay 拍的短片可不可以上傳到 YouTube?把一青窈的歌慢速播放就變成平井堅的歌,這樣可不可以「有檔有真相」?誰能對這樣的實做主張著作權?
面對現實:Web 2.0 之所以走紅,很大一部份的原因是使用者幾乎把各種素材都當作公共領域在利用,不經太多思考就取用,也不怎麼在意如此生產的成果會如何再同樣地被使用。但是這種情況不可能一直維持下去,為了要能因應前述使用族群的膨脹以及法律制度的演變,我們需要新的預設值⸺一個可以兼顧相關法規與實際使用的授權方式,讓進入 Web 2.0 世界的數位內容不僅僅在技術上具備資訊可互通性,同時在權利上也要具備資訊可互通性。例如創用 CC 授權條款,就是為了這樣的情況纔被創造出來的,隨著越來越多的數位內容採用創用 CC 授權條款釋出,更多潛在的創作者便能在日益險峻的明日世界中,重拾被允許的自由。
在這樣的前提下,DRM 更是格外重要的議題。因為 DRM 是同時涉及技術及權利的可互通性的手段,如果沒有好好處理,就會破壞這種可互通性。舉例來說,當某個被 DRM 限制住的影片被上傳到 YouTube 上時,就算那份 DRM 並沒有限制公開播放,但是仍然可能使得 YouTube 無法正確地轉換檔案格式,使得這類影片均無法參與 Web 2.0;又例如有人取用了維基百科上的內容,編撰成一本電子書,但是釋出的時候卻加上了 DRM ⸺縱使維基百科的內容全部採用 GNU Free Document 授權條款釋出,但是這個 DRM 卻會使得這本電子書內(取自維基百科)的資訊不再能被輕易取用。這些都是數位內容受到 DRM 波及,失去了可互通性,而不再能輕易用於新作品、參與 Web 2.0 的情況。
DRM 是保護(以及箝制)經典作品高不可攀的好方法,但這顯然不是該被貫徹整個網際網路的好選擇。科技以及人們的活動,都傾向更具彈性、潛力以及更少煩惱的互動方式。換句話說,DRM 不能危害資訊的可互通性,否則就會被所有 Web 2.0 服務所摒棄。至於創用 CC 所追求的⸺對使用者淺顯易懂、電腦程式可辨識且嵌於數位內容之中的「數位權利表述 (Digital Rights Expression, DRE)」,或許在 Web 2.0 時代中更是合宜的選擇,能讓數位內容在互通之餘,仍可表述相關的權利;藉此, Web 2.0 不再祇是 Mash-up,也不再祇是內容的拼貼,而是內容上及權利上均具備可互通性的資訊平台。
這種需求的擴大已不可抑止,速度遠遠超過 DRM 相關技術的發展及落實。傳統文化產業面對這一波 Web 2.0 衝擊時,勢必得考量資訊的可互通性,纔能找到新的、可行的商業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