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不能祇是引用
大神曾經開示過:「這是很無奈的事實:現在全世界用 Trackback 用的最多的不是 Blogger ,而是 Spammer 。而且幾乎所有的 User 都不知道什麼是 Trackback 。」有時候我在想,我當初把 TrackBack 翻譯成「引用」,結果現在很多人都誤用了這個功能,或者對其存有不小的誤解,實在是我自作孽,不能說不該為此負些責任。
姑且撇開垃圾廣告,其實 TrackBack 的目的真的就是拿來打廣告的!雖然我把它翻譯成「引用」,而且有不少英文的部落格系統模版中,用 "cite" 來稱呼這個功能,但是這個功能實際上並不會在衍生著作方留下任何的紀錄(我知道其實有啦,問題是一般的讀者根本看不到吧),所以跟妳我所熟知的、在一般論文或報導中那種「引用」或「參考文獻」的作法,其實並不相同。
如果不嫌囉唆的話,或許解釋成「來這裏打一個(跟這篇文章有關的)廣告」纔真正解釋了這項功能的效果或目的。
回到引用。現在有越來越多的部落格將其內容採用 CC 授權條款,而自 CC 2.0 授權條款起,「標示姓名 (Attribution) 」已成為預設的必備條件;根據 CC 授權條款的實際規定,當妳使用別人採用 CC 授權的作品時,(除非妳另外經過作者同意,否則)就應當:
- 在妳使用該作品時,明確標示出其所採用的 CC 授權方式
- 按照原作者所指定的方式,標示出原作者
有一些人大概是因為有所誤解之故,當他們在自己的部落格上轉貼別人的文章時,僅祇有對原來的文章網址送出 TrackBack 通告,而沒有加上任何的標示或註解,甚至連該文是轉載或引用來的都沒有標示,這樣其實是完全沒有遵照 CC 的規定的。
我自己會不定期地檢查我自己部落格上所收到的引用通告,所以我知道這種事情其實還挺常發生的……例如 imslime 最近就轉載了我的一篇《飛鴿傳書通訊協定》,她就沒有任何的註記,僅祇是遞送了一份引用通告而已。雖然這種事情一再地發生,不過我總覺得自己也從來沒有仔細解釋過,倘若一開始就嚴以律人,未免有點,嗯,不教而殺謂之虐的感覺。
我想 CC 的精神就是以善意換取善意(這是豬頭皮說的),我寫過的東西還是一樣歡迎大家拿去加以利用,妳要貼在自己的部落格、個人板還是甚麼地方都行,祇有兩個小小的要求:
- 註明一下出處:該文的靜態鏈結、 Jedi's BLOG (https://jedi.org/blog/) 或 Jedi <JediLin@Gmail.com>
- 註明一下我所採用的授權方式:Creative Commons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2.0 台灣 (中華民國) 授權條款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2.0/tw/)
當然啦,如果妳拿去做衍生著作,請使用相同的授權方式;如果妳要拿去賣錢或從事商業利用,則請先跟我聯繫。
至於這一篇碎碎念的重點則是,當妳想引用別人的東西時,不能祇用了部落格提供的引用功能就了事。大家互相尊重、體諒一下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