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預告「聽力所設置標準」修正草案
行政院公報第 031 卷第 111 期(2025-06-17)刊登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於 2025 年 06 月 17 日衛部醫字第 1141661348 號預告《聽力所設置標準》修正草案。
這次修正幅度相當大,除了明訂聽力所可以設置於助聽器公司內(修正條文第 4 條)、增訂與其他醫事機構聯合設置的規定(修正條文第 5 至 7 條))、明訂核心服務項目(修正條文第 2 條);在設施、設備方面,首先是比照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要求主要出入口連結無障礙通路(非使用一樓的話,還要設置昇降設備)(修正條文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具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修正條文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接著更進一步要求聽力檢查室裡面要具閃光警示器裝置(修正條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以及要求聽力所設有促進與聽力障礙者溝通之無障礙設施(修正條文第 3 條第 1 項第 8 款)。
修正條文第 3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謂「促進與聽力障礙者溝通之無障礙設施」在我的理解中,應該是指感應線圈迴路(Induction Loop,或稱 Hearing Loop)或 Auracast 發射器這類的聆聽輔具。這類設施在 ISO 9999:2022 國際標準當中,編列在 22 06 25 Sound transmission systems for hearing aids
,CNS 15390 國家標準則編列在 22 18 30 感應線圈裝置
及 22 18 24 射頻傳送系統
。
修正條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閃光警示器裝置」也沒有明確說明功能及目的,我的理解是這應該對應到 ISO 9999:2022 國際標準的 22 29 09
Environmental emergency alarm systems
,即 CNS 15390 國家標準的 22 27 21 環境緊急警示系統
。
不論是要求「促進與聽力障礙者溝通之無障礙設施」或「閃光警示器裝置」都是非常大的進步,然而在這個修正草案當中,沒有明確指出要怎麼認定這些設施、裝置,通常會變成由各地方政府衛生局來判斷,有點令人擔心執行起來會不會大走樣。另一方面,除了聽力所之外,目前沒有任何其他醫事機構或醫療院所對此有特別要求:耳鼻喉科診所不必設置這些東西、地區醫院不必設置這些東西、區域醫院不必設置這些東西、醫學中心不必設置這些東西,設置標準裡沒有,評鑑指標裡面也沒有。
行政手段上,不免讓人覺得這種安排存心欺負聽力師,居然對聽力所的設置標準抓得比醫學中心更嚴苛。別誤會了,我完全認同這些設施、裝置都非常重要,無障礙廁所盥洗室及通路也同樣非常重要,我的主張是也應該對各種醫療院所加上這些要求;難道聽力障礙者就不會接受其他檢查、不會接受其他醫療服務嗎?在這些場所就不必顧及其溝通聆聽需求及人身安全嗎?歐美先進國家對這些場所的無障礙設備設施規範是包含聽覺活動無障礙的,台灣這方面已經落後幾十年,一方面很高興現在終於看到一絲曙光,另一方面也很擔心台灣好不容易踏出一小步就又駐足不前。
總之,對於上述草案調整內容如果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最遲可以在 2025 年 08 月 16 日之前向醫事司陳述意見或洽詢,聯絡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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