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打鍵盤] 分享的力量 ⸺ 自由軟體與開放文本

這一篇是我給數位文化誌的文章,於 2004/11/15 刊登在 http://mag.udn.com/mag/dc/storypage.jsp?f_MAIN_ID=2&f_SUB_ID=4&f_ART_ID=4137 。請注意,這一篇文章並不授權各位讀者任意作為商業使用。

分享的力量 ⸺ 自由軟體與開放文本

自由軟體的哲學深信使用者有執行、複製、散佈、學習、變更、以及改善軟體的自由;而開放文本的哲學則把這樣的想法更進一步地推及所有的創作,認為讀者擁有展示(演出)、複製、散佈、學習、變更、以及改善文章、圖片、音訊、視訊或任何媒體文本的自由。

很多人會把自由軟體 (Free Software) 跟免費軟體 (Freeware) 混淆在一起,然而它們其實很不一樣。免費軟體指的是使用者毋須花錢就能取得、使用的軟體,但是通常使用者也就祇有使用的權利而已,並不能把取得的軟體另行散佈、販賣,也沒辦法取得程式的源碼(當然技術上來說可以藉由反組譯或其他逆向工程來完成,但這通常也是被授權條款所禁止的)來加以研究,也不被允許修改程式碼的任何部分。甚至,有些免費軟體也會在授權條款裏額外加上使用限制:諸如禁止商業使用、禁止在特定國家使用等等。我們可以說,使用者雖然沒有付錢,但卻沒有真正的自由。

另一方面,自由軟體強調的則是自由。根據自由軟體基金會的定義,自由軟體的概念可以更精細地拆解成四項自由:

  • 第零自由:不管目的為何都能執行程式的自由。
  • 第一自由:學習程式如何運作的自由,以及將這項知識挪為己用的自由。
  • 第二自由:重新散佈程式副本的自由。
  • 第三自由:改進程式,並把妳所做的努力公開釋出,而讓整個社群受益的自由。

這四個自由確保了使用者有執行程式的自由、取得程式源碼 (source code) 的自由、研究源碼的自由、修改源碼的自由、使用源碼的自由、把程式源碼編譯成二進制可執行檔 (binary) 的自由、修改程式的自由、以及重新散佈(包括販售)程式的自由。雖然使用者總是有辦法不花錢就取得自由軟體,但自由軟體卻仍然保證了使用者可以把軟體重新包裝、加以販售的自由。這裏的自由,更實際地來說,就是指使用者可以做這些事,而毋須過問任何其他人,也不用因此而付出額外的代價。

在自由軟體基金會的精神裏,他們深信當人們有隨意把玩、炫耀的自由時,社群纔能獲利;或者說,當人們能夠自由地與他人分享時,他們自然而然地會互助合作,共享知識、智慧與資源,讓程式更臻完美。

就算對於平凡的使用者來說,選擇自由軟體(而不選擇商用軟體)的一個保障就是,妳永遠都會有任意執行軟體的自由,而這個自由會被保障不被褫奪,這跟會偷偷變更授權條款的商業軟體是很大的不同。另一方面,永遠都會有人願意繼續維護這個程式,不會祇是因為有甚麼公司被併購、倒閉,或者作者出了意外,就使得軟體被迫停止發展跟維護。而這一切的根源都來自於使用者擁有完整的、分享的自由。

在網路上把玩軟體的人們,自然對於網路這塊新世界有著烏托邦式的理想,瞭解分享的力量,纔有了自由軟體運動。之後,人們(尤其是從事文藝創作的人們)逐漸體認到分享的力量不僅限於軟體程式,更囊括了各式各樣的創作;於是開放文本 (Open Content) 運動也隨之興起。

所謂的開放文本,追求的也是使用媒體文本(或說,媒體的實際內容)的自由,也就是要求各種媒體創作品都以不受限的授權/形式加以出版,或者直接成為公共領域 (Public Domain) 的一部份,讓這些內容得以被任意的複製及使用。

開放文本的哲學就跟自由軟體類似,相信人類文明的累積仰賴於大量公共領域裏的智慧結晶,認為祇有當人們能夠自由地取用前人的創作成果,纔會有更多的創作出現。如果格林童話不是公共領域的文化資產,那麼華特‧迪士尼 (Walt Disney) 就沒有題材能夠做出膾炙人口的史上第一部彩色長篇卡通《白雪公主》,更沒有日後其他許許多多的卡通了;諷刺的是迪士尼公司現在卻千方百計地不讓他們的作品成為公共領域的智慧財,有志之士於是發起了「拯救米老鼠運動」,想要讓米老鼠(和其他的動畫智慧財)投奔自由的公共領域。

除此之外,由於著作物的種類繁多,加上每個人當時當地的情境各有不同,開放文本的理想被以多種不同的方式所實踐。就最具體的授權條款來說,創意公用授權條款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當中就有一種創意公用公共領域授權條款 (Creative Commons: Public Domain) ,另外還有設計科學授權條款 (Design Science License) 、 GNU 自由文件授權條款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開放出版物授權條款 (Open Publication License) 、開放目錄計畫授權條款 (Open Directory Project License) 、開放遊戲授權條款 (Open Game License) 、開放文本授權條款 (Open Content License) 等。

這些不同授權方式的著眼點、細節各異,但目的無非是要保障使用的自由、複製的自由、散佈的自由,以及創作的自由。他們認為不論是文章、圖片、音訊、視訊、遊戲、目錄、任何出版物、乃至於任何媒體文本,都應該確保讀者們有這樣的自由,能夠任意地展示、演出、播放、複製、散佈、從中學習、加以變更、繼續改善、並且回饋社會;唯有如此,他們深信,纔是人類全體的福祉。

任何從事創作(那怕祇是隨手寫些札記或心得也好)的人都該認真考慮這些授權的方式,閱讀、使用這些創作品的人更要好好理解、接受這些授權方式;因為自由的權利仍然需要靠自己去爭取,纔能享用到。

當然有些授權方式或自由運動/開放運動相當地偏激,甚至會被比喻成「跟病毒一樣,一沾上就擺脫不掉」,反而可能為了保障自由而再加諸了使用的限制,失去了真正徹底的自由。礙於篇幅的關係,這些顧慮我們無法在此一一說明白,但是之後將會以專文再繼續介紹「創意公用授權條款」這個當前最具彈性、同時也最具效力的授權方式,讓妳知道妳手上其實有著多少權利。


參考鏈結:

jedi.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