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餘瑣碎] 台北市政府的回應

關於我前幾天提到的被台北市政府欺負事件,今天有了後續的回應……

首先,我收到停車管理處的來信:

感謝您利用處長信箱來反映「未見繳費單」問題,對於您******號車於94年7月20日9時15分,在本市辛亥路路邊公有收費場停車,因未依規定繳費,經本處以北市交停字第**********號違規通知單舉發乙事,向您說明處理情形:

1.您來信表示違規事實之舉發程序不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條第3款規定乙節,依據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抗字第264號裁定,主管機關基於停車場法第13條於停車場開放前所為公告,訂定繳費期限並於期限過後認定違規而舉發,屬停車場法對舉發程序所為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且相較於前條例該款「違規停車」之情形,旨揭違規事實更屬當場不能舉發之事項,合先敘明。

2.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本條文雖經立法院94年1月21日修訂通過,並於94年2月5日總統公布,本處依行政院所訂94年9月1日起實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條文修正後停車日期於8月31日(含)前者,仍依原條文規定處以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3.有關駕駛人在本市公有平面、路邊使用收費停車場車位停車或在設有投幣計時器之處所停車沒有投幣,因收費管理員所掣發的補繳費通知單,無法親交駕駛人收執,如有不明原因未發現繳費單,請本於使用者付費精神主動向管理員或本處於停車次日起8日內(但第8日如為例假日則順延至上班第1日)查詢補繳。本處已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及停車場法第13條規定於各收費路段均設有收費時間、費率、未見繳費通知單時與停車時間倘有疑義須查詢暨查詢電話(2726-9600)和未依規定繳費依法告發等相關事項之告示牌,已明確告知使用公有停車位之駕駛人,應完成法定程序。如離場時沒有發現繳費單,請依公告查詢以獲得權益保障。

4.經查您為第1次未依規定繳費申訴,研判應係不熟悉停車未見單須查詢繳費程序,本處為服務便民採從寬認定(並將車號鍵檔作為日後稽核),酌情同意改處補繳停車費新臺幣【120元】補繳後再撤銷舉發,請於文到5日內先下載本文後持本文向本處1樓服務臺或以受款人為《臺北市停車管理處》為名之郵政匯票連同本文逕寄本處(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6樓)辦理補繳。

5.本處為方便駕駛人停車繳費之便,自92年2月20日起提供您電話語音查詢(2726-9600代表號)共20線及網路【 http://www.tcgpmo.nat.gov.tw 】查詢在繳納期限內尚未繳納之停車費。亦可在本網路系統中登錄所屬車輛之聯絡方式(電話、簡訊、電子信箱),由本處在繳費截止期限前2日以您所選擇方式主動提醒您停車未見繳費單或繳費單即將逾期未繳之停車費。建議您登錄本提醒系統並請多加利用本處網路系統及服務中心查詢補費,以獲得權益保障。

6.另為提供民眾更便利之繳費管道,本處自94年7月1日起提供手機及網路繳交停車費方式,如選擇手機繳費方式,您可先向中華電信以網路網頁、語音、手機網登記申請,由中華電信以手機簡訊通知您繳納停車費,核對無誤確認即可完成繳費,該公司每月將隨電話費帳單向民眾收費。或可選擇網路繳費方式,您可自玉山銀行、美商花旗銀行、華南銀行、臺灣銀行、台北國際銀行、上海儲蓄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板信銀行等8家銀行擇一登記申請利用現有存款帳戶、虛擬帳戶、信用卡,簽訂授權直接扣繳本市停車費,各銀行將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繳費資料,詳細辦法可逕洽上述銀行。惟為防止重覆繳費,您只可就手機或網路繳費擇一申請代繳服務,另若已申請該服務,亦請勿再持單至超商繳費。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健康愉快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處長 鄭俊明 敬上

聯絡人及電話:第四科 陳欽常 27590666-6469

然後我又收到來自台北市政府的信: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94年8月31日寫給市長的信已經收到了,有關您反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11款疑義」乙事市長非常重視您的意見,特別要我們處理,並向您說明處理情形。

1. 有關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1款係於90年1月17日由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095550號令修正增訂,行政院於90年6月1日頒佈為施行日起至94年8月31日止才廢除該條款,同時修正該條款為56條第2項,,並由行政院頒訂94年9月1日為施行日,本府並無詐欺情形。

2.感謝您的來信,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處長 鄭俊明 敬上

聯絡人及電話:柯建春 27590666轉6497

中華民國94年9月06日

台北市政府的信就先不理了,反正就是撇清說市政府沒錯而已。我比較在意的是停車管理處的回應,就跟早先的討論裏所提到的一樣,基本上停車管理處完全認為他們自己沒有問題,就祇是按照「第一次申訴就(纔)受理」的奇怪內規來處理。所以我繼續寫了回信:

鄭處長、陳先生你們好:

對於貴處的說明,我有一點不理解。

本車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駛離台北市辛亥路時,並非完全沒有看到任何繳費單,而是有看到一張單號 ********* 之繳費通知單,並且已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五時五十分,於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7-11) 德致門市繳交停車費 40 元。

換句話說,本車停放期間,貴處總共開立了兩張停車繳費單,一張為單號 ********* 、另一張為單號為 ********* 之繳費通知單。我不明白為什麼貴處會這樣開立兩張停車繳費單,也不明白任何人在同一天、同一次停車期間,若被開了兩張停車繳費單,而在車上又有看到一張繳費單時,要如何能夠知道應該要以電話查詢是否有少一張停車繳費單。

難道說就算有看到停車繳費單,也應該每次都打電話確認是否有多開一張繳費單而沒有看到?

這一點疑惑,還請貴處加以說明。謝謝。

就繼續等看看會有怎樣的回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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