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意見
有點饒舌的標題。是這樣的,去(2016)年十二月下旬時,衛生福利部的部授家字第 1050709691 號公告中,預告要修正《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的部份條文,然後說「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14 日內陳述意見」,也就是今天(2017/01/05)之前要做出回應,如果有想要表達意見的話。
我對於現行的《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及這次衛生福利部提出的修正草案中,主要的想法在於,一直以來「輔具維修」的概念在這個管理辦法中都不夠完整;現行的《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早已納入多種電子產品、電腦軟體等型態的輔具,但是一直以來在「輔具維修」這項業務上卻對此置之不理。
期間也聽過一些經營輔具中心的成員非正式地表達諸如「那種東西都送給廠商處理就好」、「沒有人會修理」等推卸責任的說法,我以為從主管機關的角度來說,居然說出這種話,非常不正確。如果有部分輔具「送給廠商處理就好」,為什麼不是所有輔具都送給廠商處理?如果有部分輔具「沒有人會修理」就不處理,那是不是所有的輔具都可以如此不理會?就是因為民眾往往不知道怎麼處理,所以才應該利用相關的辦法來培養這樣的技術與能量,提供相關服務不是嗎?
因此昨天我整理出一份回應:《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修正意見》(PDF 格式,約 220KB 大),寄給公報上提供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聯絡信箱。主要就是希望衛生福利部能考慮在《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當中,納入工業電子、數位電子、儀表電子、電腦軟體應用等職類,做為輔具維修技術人員可採認的資格。
雖然不知道社家署這次會不會又假裝沒收到我的意見,還是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