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捺指紋
根據現行戶籍法第一章第八條 (國民身分證之請領)
指出,
基本上在台灣這個地方,強制保險的全民健保隱私資料都會外洩了,實在沒有理由相信全民指紋資料庫一旦經建檔後,就能安穩地不被有心人士竊用。今天我的指紋如果被登錄到資料庫裏,而這個資料庫不幸被外洩了,那麼任何一個有組織的犯罪集團,就可以偽造我的指紋,刻意遺留在犯案現場;偏偏人們又被教育成奉指紋為圭臬而不探究真相,當下我就成了犯案兇手、百口莫辯。
基於這個原因,所以當我要聽從戶政事務所辦事人員的指示,在領取身份證的單據上簽好名字後,我拒絕按捺指紋。於是戶政事務所的公務員翻出了上述的法規給我看,說明祇要是本人親自領取身份證,就一定要按捺指紋;否則她們就不能發放身份證給我了。
補充說明一下,當時我太太因為少了一張照片(換發身份證需要三張照片)而寫了委託書,請我父親之後代為申請身份證換發;於是我們想到,這麼一來我太太本人就不會來領取新的身份證,而是由我父親代領,戶政事務所豈不是無法取得我太太的指紋?
想到這一點,於是我就詢問戶政事務所,「如果我請我爸爸幫我領身份證,是不是就可以不要按捺指紋?」對方回答「對,但是妳已經簽好領取單據了。」
同時,由於辦理結婚登記以及更換我的身份證這個手續,已經耗費了整整兩個小時(還沒開始處理我太太的新身份證呢,真不曉得為什麼可以有這樣的行政效率),而我跟太太還要在下午兩點前趕到竹北(那是另一個故事了),所以我就在這樣的環境逼迫下,含悲按捺了指紋。
之後,有朋友安慰我說,「反正妳當兵的時候還會再被取一次。」想一想也是,活在沒啥人權的國家就是祇好認命(不然就該揭竿起義了)。
不過我想我還是要很悲壯地,以一人之不幸換來教訓拯救眾人:申請新/補/換發身份證時,請無論如何多帶一個人去(叫她也記得帶身份證跟印章),然後當場填寫委託書,叫她幫妳代領身份證。這麼一來妳纔能夠捍衛妳飽受欺凌試圖從國家暴力中倖存的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