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前,我收到了一封來自台北市政府交通局的「逕行舉發通知」,說我在停車格停車而停車費逾期未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要罰新台幣六百元。
事實的真相是,我當天確實有看到一張停車收費單,而且當天傍晚我就繳掉了。姑且不論是否有人惡意調包了停車收費單,害我繳掉的其實不是我自己的單據,收到這樣的通知信還是怪怪的,剛好有朋友寄給我一份先前別人申訴成功的申訴書範本,所以我就做了一點調查,發現了一件很有趣的事:
根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所修正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總共祇有十款,根本沒有第十一款。換句話說,我違反了一條根本不存在的法律。
事實上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也就是說就算我真的沒有繳交停車費,台北市政府也應該要先以書面通知,叫我於七日內補繳停車費;如果我還是沒繳,也祇能罰以新台幣三百元之罰鍰。
看來,我是非申訴不可了,所以我花了幾個小時,按照朋友寄給我的申訴書範本,寫了一封不短的申訴書……
這封申訴書(我的個人資訊都隱藏起來了)是這樣的:
致 :台北市政府交通局
主旨:
本人 某某某 (ID: ********** ),車號 **-**** 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於台北市辛亥路,不依規定繳費,而被台北市政府交通局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一項十一款處罰一事,本人特此聲明〔異議〕
說明:
1 本人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駕車駛離台北市辛亥路時,僅查見單號 ********* 之繳費通知單,且已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五時五十分,於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7-11) 德致門市繳交,並未查見如北市交停字第 ********* 號函中所稱單號為 ********* 之繳費通知單,所以並非不依規定繳費,而是未見到通知單,不知道要繳費。
2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左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証檢舉
六、其他違規行為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証據資料者
3 本件違規事實乃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此種違規情形,並非屬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之情形(參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停車時,應遵守之規定,則違規停車,應屬違反上開規則之行為),自無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所列舉得逕行舉發之情形,舉發機關逕行舉發,並依逕行舉發程序以郵寄方式送達受處份人,其舉發程序於法尚有未洽。
4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5 本件逕行舉發所稱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一項十一款根本不存在。法條既然不存在,自無違反之說。
6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7 本人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今並未收到任何來自主管機關之書面通知書,通知本人補繳停車費。
8 本件逕行舉發程序於法無據,且不合法之舉發,與未舉發無異,原處份機關未加以審酌上情,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裁處受處份人罰鍰六佰元,尚有未洽。
9 請原處份機關另為適法之處份。
然後因為申訴專線 02-27269600 一直忙線中,所以我剛剛把上述的申訴書,用電子郵件寄給了台北市停車管理處處長信箱 <pma2@ms1.gsn.gov.tw> ;接下來我又利用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寫了一封信:
馬市長您好,在下日前收到一封由台北市交通局所寄來的「逕行舉發」通知信(北市交停字第 ********* 號),通知在下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然而根據在下於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K0040012&FLNO=56 查詢之結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總共只有十款,根本沒有交通局所稱之「第十一款」。
在下以為,台北市政府以此逕行舉發通知信意圖取得在下身上之錢財,已屬詐欺之實,相信您既曾擔任法務部長,必能體認此事之荒謬怪誕。
希望您能多加督導市府團隊之行政,務必使此違法侵犯人民權益之事莫再發生。
這次的事件,簡而言之,就是台北市政府認為我違反了一條不存在的法律,然後再使用不合法的方式舉發,要從我身上把錢搶走。我還以為曾經擔任法務部長的馬英九先生所率領的市府團隊,不會犯下如此荒謬可笑的錯誤呢。
由 Jedi 於 August 30, 2005 12:13 PM 所發表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http://www.judge.taipei.gov.tw/law-910901.htm
13.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77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40029286 號令發布
定自九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sp?B2=%AAu%A1%40%A1%40%AD%B2&FNAME=K0040012
看來是因為二月五日修正的部分還沒施行。
停車費逾期未繳所收到的罰單的確是繳六百元沒錯!要申訴的話,請找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這跟交通局沒有關係!
市長信箱的話就不用寄了,大部分都是所屬相關單位回應相關的問題!
每一個人(或每一部車)都有一次可以申訴不用繳交逾期未繳停車費的罰款機會,只是一般人不知道而已!請至停車管理處一樓服務台最右邊找兩位大哥辦理,或者是傳真過去,理由基本上都會寫…未收到停車繳費單!申訴完後過一到兩個星期會收到公文書函,告訴你申訴過了沒!
為什我知道?因為最近剛幫朋友申訴了一件,而且…小弟在停車管理處上班啦!
小弟也有一次相同的經驗,申訴通過了。
但是還是覺得很不合理,下次再遇到這種
單子被人偷走的鳥事,我就得自認倒楣,
豈不荒謬至極。
(記者徐銀磯/台北報導)經常忘記繳交停車費嗎?九月一日起逾期繳納路邊停車費,當地政府必須先以書面通知駕駛人在七天內補繳,若駕駛人逾期仍未補繳才可以對民眾開出罰單,同時罰款也由現行的新台幣600至1200元降為 300元。
交通部表示,根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實施路邊停車收費的13個縣市各有不同的停車繳費期限,其中基隆市、新竹縣和屏東縣最短,只有七天,台中市最寬鬆,期限長達30天。交通部同時表示,原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只要停車費逾期未繳,即使是20元的停車費也會變成600元的紅色罰單,如此的罰則遭立委多次質疑不合理,因此提案修法調降罰款,明定催繳程序。
交通部指出,逾期催繳和罰款的新規定將自九月一日起同時適用於汽、機車,而且是依照行為時間的法律來執行。換句話說,駕駛人若在八月31日前停車卻忘了繳納,罰單仍以六百元起跳;若是九月一日停車而逾期的罰單,必須經當地政府以書面通知催繳後,七天內仍未補繳,才會被罰款三百元,而地方政府仍可續追繳積欠的停車費。
不過,基於使用者付費,催繳工本費當然轉嫁給民眾。目前訂有催繳工本費的縣市僅四個,新竹市、台中市和嘉義市為50元,屏東縣為34元,其他九縣市仍未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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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也跟您遇到相同的問題
在網路搜尋了一下找到相關資料
相關措施會在九月一日開始實施
申述也是可以的
不過根據東森網路追追追的查詢
http://www.ettoday.com/2005/05/10/515-1783378.htm
申述一生或一台車只有一次機會
給您參考
其實我很不理解這個「一台車祇有一次申訴機會」的,呃,內規,到底有怎樣的道理。
這意思是甚麼?政府想不出好的解決辦法,就推給人民承擔嗎?那是不是應該說,「一個人一生祇有一次控告別人詐欺的機會」?還是說「一個人一生祇有一次控告別人違反性自主的機會」?再次受到迫害就是自己的錯,國家不理妳這樣?
由 Jedi 發表於 August 31, 2005 10:34 AMIt's good to be serious to the government agency.
這招學起來。
還記得以前有一次被開罰單,原因也是"違規停車",但你知道嗎? 原本地上沒有紅線,卻無端端的被劃上紅線,然後車子被拖走(可惡!!) 後來也是乖乖繳錢,想申訴但沒做。
由 台灣老婆 發表於 September 5, 2005 10:53 AM我也吃過這個悶虧,找了滿久才發現,他有提供簡訊通知,一生一次是為了讓我們去辦理那個簡訊通知吧-.-|||(什麼鬼!!!)
有事沒事就去登記一下吧,唉~
以後要是有停車費要繳交,會先發簡訊通知。
不過我覺得真是有夠機車。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我想交個停車費,還得大玩文字遊戲,找清楚該找誰交,那個單子後面寫的也不太清楚,上網查根本就是掉進網海中,而且每縣市規矩不同,小小的台灣一個島弄得如此不便,只能說........ 算我們倒楣
我最近也遇到類似的情況,當時去台北的美麗華摩天輪那裡,我停在一整排都沒車的停車格上,去逛完百貨後,走了約10分鐘回到車上,看到一張60元的繳費單,結果一樣,繳錢後仍收到罰單.打去台北市停車管理處詢問,小姐回答說下午1點55分及3點多各有1筆記錄,而且還說我繳的60元可能是3點多開的,我的疑問是:沒有4點多的記錄,表示我在4點開單前就離開,3點多開的單也應該只有1個小時(也就是20元)的費用,可是我繳的卻是60元,然後小姐回答說:可能是1次開好幾個小時,或者是第1張被我抽單.我哩咧~~.我去逛百貨會閒閒沒事走10分鐘回去抽單再去逛嗎?(只為了省20元),而且他們怎麼可以一次開好幾個小時(她的意思是我繳的是3點~6點).因為繳費通知單便利商店也收走了,沒辦法看出我當時停車的時間,一切只能認命了.
由 justin 發表於 September 24, 2005 10:06 AM這種鳥事情我也遇過,就是親友開車北上玩了幾天回南部後,竟然收到台北縣停車管理處寄來的逾期繳費違規單,莫名其妙的是所有的繳費單都拿到也繳了,怎麼會無中生有跑出一張來?
下班後拿著單子到停車管理繳費處(忘了是中和還是永和)申訴,卻遭對方冷嘲熱諷,意思是說這種事處處都會發生,沒拿到單據不代表不用繳費,你每天得要上網查有沒有停車收費單,還有就算你申訴也沒用,還是繳錢了事最快,我怒氣漲到最高點,錢不繳了,回到家花了一個晚上寫申訴信,mail給台北縣市長信箱,北區監理站,台北縣交通局以及政風處,沒記錯一星期內就有回應,說法是同一張停車紀錄單上竟然有兩台車子的車牌號碼,記錄人員也分不清楚到底那張單子到底是哪台車子的紀錄,天啊!這樣也可以寄違規單,當然申訴成功了,對方也來電道歉,舒緩了心中一口氣!
以後知道了,別被對方恐嚇或是怕麻煩就交錢了事,因為背後通常隱藏不為人知的真相...
我看台灣真的完蛋了,不管是現任的,還是未來的總統,都在搶人民的血汗錢:
我的狀況更扯,我的車是在7/14停在大直的敬業二與樂群三路的交叉路口(但很明顯不在紅線上),結果下午1點多因他人車禍被波及,而且警察有來處理。
本以為沒事了,哪知事隔二個多月後,卻在10/26日收到一張在10/12舉發我7/14下午2:10違規停車的罰單,照片..等證據都沒有,罰單上面還註明「因違規者不在現場,故未簽名」,莊孝維,那明明警察還在處理阿...
最氣人的事,說我違規停車的理由是「在交叉路口十公尺內停車」,哇靠~是市政府劃的紅線,本身就只有不到10公尺耶,難道還要我每次停車都去量一下距離?
由 無辜的市民 發表於 October 27, 2005 03:24 PM為了馬市長的特權方便 , 八德路單向行駛悄悄地變成雙向 . 交通局在幹什麼 ?
台北市內的地下人行道已經荒廢了 . 大家不走地下人行道 , 是否會成為治安的死角 . 請馬爺爺負責好嗎? 地下道可是花了多少我們老百姓的稅捐啊.
這種鳥事北縣更長發生.
爛政府才會幹這種好事.
我的9月28號北開了5張停車單.
期限內全部繳清.
10月12號車子賣掉.
12月30號便收到600元為繳罰鍰.
打電話給北縣停車管理處.
回應五張我只繳了4張.
大金額的我全都繳了.偏偏20元的單沒繳.
還真怪.當天繳2百左右的停車單還有差你這20元嗎?
我在新竹也遇過沒收到繳費單卻寄催繳單來...,
因為第一次去新竹,也不曉得該路段是否收費,當時離開前還特別看了一下前後整排的車子,看看這些車有無被放置繳費單,來判斷該路段是否收費,結果整排都沒有,後來收到摧繳單真是火大,還得多繳 50 元摧繳費,不曉得是不是『開繳費單』的人懶得放置繳費單,反正現在都是條碼機,只要有登記到車子車牌就好,結果整條路都沒有人接到繳費單,不曉得可不可能!!!
台北市停車管理處真是他x的煩
2/11的繳費通知單,因未在繳款截止日期02/20前繳(看成2/21),已於2/24寄匯票到台北市停車管理處,怎知過了10天左右戶籍地收到一張要繳款110的補繳通知單,打電話過去問,盡說已超過7天所以得補繳50元工本費,嚕了一會,還是寄了兩張郵票(25元*2)過去,一周後又說沒收到,問我怎麼沒用掛號的,又要我補寄過去,算一算一張停車60元的停車費,因為這個爛政府,盡要花上我215元~~~~真是給他項%$@@sdf*(&(@$*@&
匯票:60元(停車費)---本來就該繳
匯票手續費:30元
郵票共寄兩次:25*4=100元
掛號費:25元
我最近也收到一張莫名其妙的停車費補繳通知單
我的車子在那個時間根本沒出現在那個地點
為了20元我還要寫申訴書
真是讓人吐血
繼而一想
搞不好他們就是這樣亂開單亂收費
受害者覺得金額不大
也許就自認倒楣繳掉了
一個人20元
累積起來也是很可觀的吧
我本人於2006年5月29日晚上10點停車於國道客運總站停車場旁於6月2日簽車實收到兩張佔用身心障礙停車者的罰單 我低機車是被移位而被開單請查明屬實我停用5月29.30.6月1號三天收到兩張5月30和6月1號的顯然我的車再5月30號被移動到殘障停車位進而被開單
由 如如 發表於 June 1, 2006 12:39 PM95.06.23停放機車於台北市信義行政大樓松廉路3號停放機踏車格前方,而被開單,為什麼此處不能停放機踏車卻又畫了機車停放格,這是不是有一點那麼意味著"只准官方放火,不准百姓點燈"重點是設有禁止停車標誌完全沒讓人看的明白一眼就清楚,這些填單人員每到此陷阱開單應收穫不少
由 妞妞 發表於 July 4, 2006 11:17 AM不爽~ 又接到市民大道 機車60 超速的罰單, 是怎樣啦~要不要乾脆下來用走的算了 (該死的台北市政府 又搶我錢) 警察是不是無所事事,整天躲著等偷拍 違規警察不是只能正大光明的取締違規嗎? 靠連上班壅塞的時候都不只騎40 何況是晚上真是不爽到極點
由 終於找到可以發牢騷的地方 發表於 July 28, 2006 12:01 AM我最近也碰到類似的事情。正在申訴當中…怪了,火車站那邊的郵局前那邊機車沒看到單子怎麼看都是人為疏失,加上我的機車又不是沒在地方可以給他把單子貼好,怎麼可以用催繳為由收手續費呢? 看到 50 塊手續費和本來 20 塊停車費的不成比例實在有給他不爽到。
嗯,對我來說,看來以後到火車站還是坐公車比較實在。12 塊,以後就算不是學生也 15 塊就打發了。
太累了,不然就是要三不五時上停車處的網站關心,試問有誰沒事有那麼多的美國時間啊?
另外,看上面的迴響,早上路過信義國小警察好像在旁邊的停車格開單子的樣子。真是不曉得該說什麼了。
由 某A 發表於 August 7, 2006 04:57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