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負善良老百姓的台北市政府
幾天前,我收到了一封來自台北市政府交通局的「逕行舉發通知」,說我在停車格停車而停車費逾期未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要罰新台幣六百元。
事實的真相是,我當天確實有看到一張停車收費單,而且當天傍晚我就繳掉了。姑且不論是否有人惡意調包了停車收費單,害我繳掉的其實不是我自己的單據,收到這樣的通知信還是怪怪的,剛好有朋友寄給我一份先前別人申訴成功的申訴書範本,所以我就做了一點調查,發現了一件很有趣的事:
根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所修正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總共祇有十款,根本沒有第十一款。換句話說,我違反了一條根本不存在的法律。
事實上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也就是說就算我真的沒有繳交停車費,台北市政府也應該要先以書面通知,叫我於七日內補繳停車費;如果我還是沒繳,也祇能罰以新台幣三百元之罰鍰。
看來,我是非申訴不可了,所以我花了幾個小時,按照朋友寄給我的申訴書範本,寫了一封不短的申訴書……
這封申訴書(我的個人資訊都隱藏起來了)是這樣的:
致 :台北市政府交通局
主旨:
本人 某某某 (ID: ********** ),車號 **-**** 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於台北市辛亥路,不依規定繳費,而被台北市政府交通局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一項十一款處罰一事,本人特此聲明〔異議〕
說明:
1 本人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駕車駛離台北市辛亥路時,僅查見單號 ********* 之繳費通知單,且已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五時五十分,於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7-11) 德致門市繳交,並未查見如北市交停字第 ********* 號函中所稱單號為 ********* 之繳費通知單,所以並非不依規定繳費,而是未見到通知單,不知道要繳費。
2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左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証檢舉
六、其他違規行為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証據資料者
3 本件違規事實乃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此種違規情形,並非屬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之情形(參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停車時,應遵守之規定,則違規停車,應屬違反上開規則之行為),自無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所列舉得逕行舉發之情形,舉發機關逕行舉發,並依逕行舉發程序以郵寄方式送達受處份人,其舉發程序於法尚有未洽。
4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5 本件逕行舉發所稱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一項十一款根本不存在。法條既然不存在,自無違反之說。
6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7 本人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今並未收到任何來自主管機關之書面通知書,通知本人補繳停車費。
8 本件逕行舉發程序於法無據,且不合法之舉發,與未舉發無異,原處份機關未加以審酌上情,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裁處受處份人罰鍰六佰元,尚有未洽。
9 請原處份機關另為適法之處份。
然後因為申訴專線 02-27269600 一直忙線中,所以我剛剛把上述的申訴書,用電子郵件寄給了台北市停車管理處處長信箱 <pma2@ms1.gsn.gov.tw> ;接下來我又利用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寫了一封信:
馬市長您好,在下日前收到一封由台北市交通局所寄來的「逕行舉發」通知信(北市交停字第 ********* 號),通知在下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然而根據在下於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K0040012&FLNO=56 查詢之結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總共只有十款,根本沒有交通局所稱之「第十一款」。
在下以為,台北市政府以此逕行舉發通知信意圖取得在下身上之錢財,已屬詐欺之實,相信您既曾擔任法務部長,必能體認此事之荒謬怪誕。
希望您能多加督導市府團隊之行政,務必使此違法侵犯人民權益之事莫再發生。
這次的事件,簡而言之,就是台北市政府認為我違反了一條不存在的法律,然後再使用不合法的方式舉發,要從我身上把錢搶走。我還以為曾經擔任法務部長的馬英九先生所率領的市府團隊,不會犯下如此荒謬可笑的錯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