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11, 2003

這一張照片是在西門町拍的。其實我路過很多次了,但是都沒有機會拍下來。
走近一看纔發現,原來這間店是賣窗簾的。可是這樣真的不會有法律糾紛嗎?
由 Jedi 於 January 11, 2003 05:57 AM 所發表 | Eng. Version (英文版) | ![[HEMiDEMi]](http://Jedi.org/blog/hemidemi.png)
![[del.icio.us]](http://Jedi.org/blog/delicious.png)
![[Digg]](http://Jedi.org/blog/digg.png)
[ :
靜態鏈結 ]
真的不會有法律糾紛:p
依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不同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的名稱
(公十八)
外國公司名稱應本士化
外國公司的名稱應譯成中文,除標明其種類外,並應標明其國籍(公三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