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涵養] 職務再設計聽覺障礙類輔具評估與驗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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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再設計」是由勞政主管機關(在地方政府為勞工局)負責的服務,概念是要促進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參與,因此組成團隊,對「職務」重新設計(包括改善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改善工作條件、提供執業所需輔具、調整工作內容或方法)讓身心障勞工更適任職位,或讓身心障勞工能有更高的工作成效。職務再設計的對象不限於就業中的勞工,求職中的身心障礙者一樣可以透過這項服務,進入(預先重新設計過的)職務展開工作。

「職務再設計」在各縣市都是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要如何執行,雖然全國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若干分署劃成幾個區域,但大致上沒有全國統一的詳細規定。聽障者的職務再設計案件往往被當成「另一種助聽器補助管道」,其實很可惜,相當程度辜負了職務再設計的理念與精神。台灣聽力語言學會電子學報第六十八期《淺談聽損者職務再設計》文中,邱文貞聽力師提到許多現實執行的情況,以及輔具介入的種種考量面向,相當值得一讀。

把聽障者職務再設計跟助聽器補助畫上等號,已經很拙劣,忽略工作環境、工作內容等環節往往才是再設計的核心;然而許多地方政府沿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中的助聽器輔具分級,更是淒慘。原因在於,現行社家署採用的助聽器輔具分級,是基於「市價分布」所做的分級,無法呈現輔具的功能性與適用性,也不可能依據評估結果,對應到合適的輔具分級。(現行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的助聽器補助基準,其實是以身分來決定補助輔具分級,不過這不是本文要討論的環節。)何況「職務再設計」即使限縮到聽覺輔具,也不應該跟生活輔具混為一談⸺職務再設計要處理的是執業輔具,要根據職務需求來設計輔具方案。

在職務再設計方案中,針對聽覺障礙類輔具的評估與驗證,應該把握三項基本原則:

  1. 根據職務需求決定輔具需求
  2. 所有輔具需求都要有對應的檢查/評估項目
  3. 所有輔具項目都要有對應的驗證項目

根據職務需求,在聽覺障礙類的個案情況來說,可以做以下分級:

  1. 個案目前有察覺聲音的困難,只要克服這項困難就可擔任職務(Ⅰ級)
  2. 個案目前有安靜環境聆聽語音的困難,只要克服這項困難就可擔任職務(Ⅱ級)
  3. 個案目前有噪音中聆聽語音的困難,只要克服這項困難就可擔任職務(Ⅲ級)
  4. 個案目前職務環境複雜,無法透過聽覺輔具達成有效溝通,需要克服這類困難才可擔任職務(Ⅳ級)
  5. 個案在目前的職務上,無法透過任何輔具有效改善(Ⅴ級)

不同職務需求的個案,需要的輔具規劃方向不同,因此需要不同的需求評估檢查以及不同的輔具驗證方式。

Ⅰ級職務需求的個案需要能夠協助其察覺聲音的輔具,因此可以考慮的輔具項目包括閃光警示器或震動警示器等,這些警示器的觸發方式可以是跟工作環境的其他機具連動,或者由偵測特定的環境聲響所觸發,驗證方式當然是需要實地檢核警示器的搭載運用是否合理合宜。另外Ⅰ級需求的個案也可以考量運用助聽器或輔聽器,但是不需要著墨於語音聽辨理解能力的改善,只需要確認助聽後的閾值改善(功能性增益)即可,也只需要測量基本頻率(500 Hz、1000 Hz、2000 Hz、4000 Hz),閾值改善的目標值可按照 NAL-RP 處方公式,實際量得的功能性增益應該至少整體符合達 85%(可利用我做的《助聽器使用效益驗證試算表》來計算檢驗)。至於助聽器的款式功能對Ⅰ級個案來說並不是很重要,只要驗證可以通過,就至少足夠改善其職務。

Ⅱ級職務需求的個案因為有語音理解的需求,主要需要助聽器輔具來改善聆聽能力,尤其很可能需要運用非線性壓縮、多頻道、頻率壓縮或搬移等不同的助聽器功能⸺這些功能不可能有明確的評估方法,來決定需要哪些、不需要哪些、要用到什麼程度等,實務上需要的是要有完善的聽力學資料,包括個案的 500 Hz、750 Hz、1000 Hz、1500 Hz、2000 Hz、3000 Hz、4000 Hz、6000 Hz、8000 Hz 等頻率之聽閾,以及基本頻率(500 Hz、1000 Hz、2000 Hz、4000 Hz)的最舒適音量(MCL,Most Comfortable Level)與不舒適音量(UCL,Uncomfortable Level),後續助聽器選配時才能夠正確搭配不同的功能與技術等級,盡可能達到最佳的語音清晰度與舒適度。

Ⅱ級輔具項目同樣不需要特別去挑剔有哪些功能、沒有哪些功能,因為職務需求很清楚地在於語音理解;要驗證這項職務需求是否滿足,最理想的方式當然是採用語音聽力檢查,然而我國目前可用的施測材料非常有限,個案密集接受檢查的情況下,很容易得到過分樂觀的結果。考量到這樣的現實,至少可以採用實耳測量(REM,Real Ear Measurement)來獲得客觀有效的結果;尤其搭配語音頻譜材料,可以清楚呈現助聽器針對語音內容的效益。進行驗證時,小音量(55 dB SPL)的語音增益後應該至少讓個案可以察覺,中等音量(65 dB SPL)的語音增益後至少要大部分進入可聽範圍,同時也要確保助聽器的最大輸出不超過個案的不舒適音量。

Ⅲ級職務需求可以說是Ⅱ級職務需求的複雜版⸺多了噪音環境。因此除了Ⅱ級職務需求應該進行的評估檢查、輔具項目、輔具驗證等都需要做到,另外也要針對噪音環境加以考量。在需求評估檢查的部份,需要實地量測個案工作環境的噪音測量值;視職務屬性之不同,可能需要不同時段多次測量。測得工作環境的噪音值後,就可以利用這份資料,進一步把個案在噪音中蒙受的困難加以量化,方法是採固定噪音的方式,重現工作環境,去測量此時個案的噪音中聲場語音聽辨閾。

一旦證實個案蒙受工作環境噪音所害,且這個噪音無法從改善環境的手段去有效削減(別忘了這也是職務再設計的介入手段),輔具項目的建議上就可以針對特別強調噪音消除的助聽器機種,或者搭配各式遠麥系統的助聽器。如果選擇的是搭配遠麥系統的助聽器,此類機型可能運用內建遠距傳輸系統、內建線圈系統、自動情境辨識切換等功能,但驗證時不用考慮那些功能,直接採用美國聽力學學會發佈的遠麥系統驗證準則即可。

如果選擇的是不搭配遠麥系統,單純強調助聽器本身削減噪音功能的機型,此類機型可能運用方向性麥克風、噪音消除、自動情境辨識切換等功能,同樣驗證時不需要去挑剔單獨的功能,重點是整體的搭配與作用是否符合職務需求(噪音中的語音理解),需要分兩部分進行:第一部分是配戴助聽器後,再次施以噪音中之聲場語音聽辨閾測試,測得的結果應該要比裸耳時更好(數值更小)才合理;第二部分則是要比較不同助聽器輔具的功能差異,用以證實某功能等級的輔具有其必要,所以要採固定語音音量(採用配戴助聽器後無噪音情況下之聲場語音聽辨閾)、變動噪音的方式,直到求出仍可聽辨之最大噪音音量為止,最後分別把語音音量減去噪音音量,可得到該輔具的訊噪比改善結果,這個數值越小表示輔具改善訊噪比的能力越佳。

Ⅳ級職務需求並不容易一開始就判斷出來,除非一開始實地考察時就發現個案需要聆聽的訊號聲音(包括但不限於語音)模式跟環境噪音模式很接近(例如有些職務需要根據機器發出的噪音變化進行對應操作,同時又有語音溝通需求),否則往往是經歷Ⅲ級輔具驗證後發現成效不佳,重新檢討職務需求後,才能歸到此類。

對於Ⅳ級職務需求的個案來說,繼續強迫以口語溝通可能不切實際,即使再努力、採用再先進的助聽器輔具,整體效果仍然無法達到職務的需求。個案需要的可能是其他溝通輔具,例如寫字板(潛水者之間也會運用寫字板溝通,因為在水裡含著氧氣瓶呼吸口,無法用口語交談)等。這類輔具的驗證方式,則需要實際向個案及個案的溝通對象(或稱「溝通夥伴」,因為在溝通行為中常無從屬或起迄)以效益量表的方式進行調查驗證;用來驗證的效益量表大略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溝通障礙量表」,使用輔具前跟使用輔具後各施測一次,透過障礙程度的降低來佐證輔具效益,另一類是「改善度量表」,僅在使用輔具後單次施測,直接回答輔具效益。不論採用何種量表,都應該是個案與個案溝通夥伴均呈現出有效益,才能說是具有效益。

如果Ⅰ~Ⅳ級輔具都無法改善個案的職務,表示此個案屬於Ⅴ級職務需求(通常個案會由Ⅲ級輔具因效益不佳進到Ⅳ級職務需求,再因Ⅳ級輔具效益不佳進到Ⅴ級職務需求),這個時候就不應該再執著於輔具介入,而應該重新回到職務再設計的基本核心,從改善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內容或方法等角度切入,待個案的職務完成前述變動後,再重新訪查是否還有輔具需求。

藉由上述這樣的分級方式、需求評估、輔具規劃、輔具驗證程序,才能擺脫「為了配助聽器而做職務再設計」的窠臼,重新回到「為了改善職務而做職務再設計」的初衷。如果有任何讀者碰巧可以參與到職務再設計的服務,誠摯請求能夠把這些概念與規劃帶進服務系統內,我以專業聽力師及納稅人的身分,感謝有您!

註:本文有個精簡版的表格與參考流程,有需要的朋友請下載參考《職務再設計聽覺障礙類輔具評估與驗證流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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