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打鍵盤] 創用 CC 與 DRM

這一篇是我給數位文化誌的文章,於 2006/10/09 刊登在 http://mag.udn.com/mag/dc/storypage.jsp?f_MAIN_ID=1&f_SUB_ID=10&f_ART_ID=47002 。請注意,這一篇文章並不授權各位讀者任意作為商業使用。

創用 CC 與 DRM

前一次談到了 DRM 的本質與潛在的議題,那麼當我們要採用創用 CC 等這類有別於傳統的授權方式時,又要如何面對 DRM 呢?或者說, DRM 要如何對應創用 CC 這類的授權模式呢?

筆者曾於兩年前在此專欄介紹過創用 CC (Creative Commons) 授權,雖然說創用 CC 與 DRM 都是奠基於著作權法之上而被實做的,但是這兩者在先天上就朝向不同的方向發展⸺創用 CC 授權旨在釋出善意,拉近創作者與使用者的距離,並期待著作物能不受任何限制地散播;而 DRM 則是認為人性本惡,因此用盡各種手段,限制內容的流通與使用,以確保企業財團的利潤。

讀者諸君不難看出創用 CC 與 DRM 在立意上可以說是背道而馳,實際上 Creative Commons 在目前的常見問答集中,就表明了「創用 CC 反對 DRM 技術;任何採用創用 CC 授權的著作均不得採用任何形式的 DRM 技術」的鮮明立場。然而創用 CC 與 DRM 真的如水火般不容嗎?一如我們在前一篇文章中所提到的,對出版商等企業來說, DRM 的確是必要之惡;一味地抵抗 DRM ,其實就跟一味地想要施行 DRM 一樣偏激。

其中的道理在於,即便現行的主流 DRM 技術或多或少都侵犯了使用者合理使用的權利,但是並不能因此就把 DRM 與「侵犯合理使用的權利」劃上等號。最近對創用 CC 3.0 版授權條款的討論中,人們也明白了這一點,因此也提議對授權條款中關於 DRM 的部分做出修正:祇要施加 DRM 的時候不會額外侷限原本採創用 CC 授權即已釋出的權利時,就可以使用 DRM 技術。

換句話說,如果著作所採用的創用 CC 授權條款規定需按照某個方式來標示作者姓名,那麼藉由 DRM 技術來強迫使用者不得移除或變更作者的姓名標示,就是個可以被接受的用法;同樣地,如果採創用 CC 授權釋出著作時,要求不得改作的話,那麼透過 DRM 技術來禁止改作,顯然也是合宜的作為。反之,如果採用 DRM 結果使得文件無法由印表機列印出來,那麼這種 DRM 就已經侵犯了一般情況中的合理使用的權利,當然也就於創用 CC 授權所不容⸺不過在這種情況中, DRM 乃是侵犯著作權法在先,連帶侵犯奠基於著作權之上的創用 CC 授權。

創用 CC 3.0 版不但不再視 DRM 為毒蛇猛獸,同時也在思索著 DRM 對創用 CC 所能帶來的可能性。在眾多可能性中,最引人關切的或許是由昇陽所提出的 DReaM 計畫(或稱 openDRM 計畫),這個計畫的重點在於回歸 DRM 的本意:管理權利,而非限制使用;因此在 DReaM 系統中,使用者不再受限於特定的軟硬體環境,而且能夠基於合理使用而解除各種限制。

這要如何辦到呢?首先, DReaM 提出授權不應依附於終端硬體設備上,如此內容纔能在使用者偏好的廣泛配備上使用。 DReaM 也提倡授權應採動態管理,如此新的服務與元件在日後纔得以便於加入;最簡單的例子是當著作成為公共領域的一部份時,即可永久解除一切使用限制。除此之外,這樣的動態管理也便於以使用者的「角色」來管理授權⸺同一個使用者對同一份內容,在不同的使用情境(例如公司、家庭等)中,所擁有的權利並不相同(因為其所扮演的角色並不同)。另外, DReaM 系統為了處理合理使用的部分,則提出建立追蹤機制的方法,也就是基本上讓使用者可以解除限制,但仍保留各種使用的紀錄,以作為出版方確保權利未遭侵犯的合理防線。又因為 DReaM 的出發點是希望內容的使用權利不至於得依附特定的系統,因此整個 DReaM 系統的程式碼亦採開放源碼的方式開發,讓任何第三方也能根據 DReaM 的規格撰寫相容的系統。

也許有人會問,為什麼昇陽要做這件事呢?一方面是因為昇陽能藉這個計畫繼續帶動 Java 語言的使用,另一方面則是昇陽也預見了所謂 Web 2.0 時代的到來,相信任何人都可以是內容的生產者,所以 DReaM 系統的使用者將不再限於傳統的大型企業,而這個差異將可能帶來更廣大的市場。

一旦 DReaM 真的實現了這些理想,對於創用 CC 授權來說絕對是利多的。因為許多創用 CC 授權所在乎的部分如合理使用的權利、使用的條件等,都不會被侵犯,而且現行創用 CC 授權機制所欠缺的使用追蹤,也就是作品被使用的情況以及被改作的情況等,也都能跟著得到解決。

「我仍認為我們應該建立完全沒有 DRM 的世界;」今年三月, Creative Commons 的創辦者 Lawrence Lessig 在他自己的部落格上說著,「但是如果非要有 DRM 不可,那麼至少也得像昇陽所提出的 openDRM 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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